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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鸿鹄人才及团队认定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光明新区鸿鹄人才及团队认定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光明新区关于进一步实施“鸿鹄计划”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鸿鹄人才及团队评价和选拔体系,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认定对象为初次申请认定“鸿鹄人才”、“鸿鹄团队”的个人或团队,评估对象为有效期内的“鸿鹄人才”、“鸿鹄团队”。
第三条 认定评估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专业机构、用人单位等多元化评价主体作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以业绩贡献为导向,突出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评价标准。
第四条 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人才办”)负责统筹开展认定评估工作。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认定“鸿鹄人才”应具备《光明新区“鸿鹄人才”认定标准》规定新区杰出人才、精英人才、成长型人才的资格条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须符合新区产业发展需求,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 
(二)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三)在新区工作,并与所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全职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第六条 认定“鸿鹄团队”须具备《光明新区鸿鹄人才及团队奖励支持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团队由1名领衔人员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且领衔人员须为精英人才C类及以上层次,团队成员之间稳定合作3年以上,科技创新能力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
(二)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有相对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三)团队已在新区注册创办企业,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或团队在新区注册企业中实际出资(含技术入股)占30%及以上;或团队在新区注册并经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
(四)团队主要成员来新区工作时间均须在2016年9月5日(“鸿鹄计划”首次发布时间)之后,领衔人年龄不得超过60岁,团队平均年龄不得超过55岁。
(五)团队获得认定后须在光明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团队主要成员每年实际在新区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项目执行期内,领衔人不得更换。
第七条 “鸿鹄人才”和“鸿鹄团队”每年认定一次,一般由新区人才办在第三季度安排受理认定申请。对特别优秀的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认定工作程序:
(一)单位推荐。用人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并加具推荐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办。
(二)资格审核。按照“鸿鹄人才”、“鸿鹄团队”资格条件的要求,新区人才办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
(三)专家评审。新区人才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得到所在评审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人数推荐的申请人,列为候选人。
(四)候选公示。候选人在光明新区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取消候选人资格。
(五)审议确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人才办将候选名单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认定入库。经认定的“鸿鹄人才”、“鸿鹄团队”编入新区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待遇。
第三章  评估管理
第九条 对经认定的“鸿鹄人才”、“鸿鹄团队”在有效期内实行评估制度,由新区人才办按年度定期组织开展。
第十条 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为道德、业绩和能力等方面,主要包括:社会责任、团队合作、个人诚信、科研成果、价值贡献、项目推进、创新能力、人才培养、获奖荣誉、学术影响等。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程序:
(一)单位自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展自评,填写申请表并加具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新区人才办。
(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出具评估报告。
(三)审核公示。新区人才办审核评估结果,并在光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新区人才办核实并确认申请人未达到标准的,按《光明新区鸿鹄人才及团队奖励支持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四)结果认定。经评估合格的“鸿鹄人才”、“鸿鹄团队”,继续享受相关人才待遇。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三条 评审实施部门和承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申报材料、专家名单、评审意见等工作内容信息,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程序和标准,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擅自披露、使用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存在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为确保认定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申请人及其用人单位必须服从专家评审意见和新区审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鸿鹄人才”、“鸿鹄团队”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的认定,有效期不再重新起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原《光明新区“鸿鹄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