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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鸿鹄人才”认定与评估申请相关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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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发起
1.“鸿鹄人才”认定评估工作应由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光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向光明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人才办”,设在区人才工作局)提出申请,对其推荐的人才进行认定或年度考核评估。区人才办不接受个人直接申请认定或评估。
2.根据2017年11月印发的《光明新区鸿鹄人才及团队奖励支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往年认定的区教育、卫生系统“鸿鹄人才”不再纳入认定与评估范围,转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人才政策相关规定执行,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认定、评估并负责保障工作。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鸿鹄人才”认定。
(二)基础条件
1.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须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全职在我区创新创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技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专业成就突出。
“全职在我区创新创业”是指与光明区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并实际在岗,全年在光明区工作9个月以上,依法依规在用人单位缴纳社保、个人所得税,与区外单位无全职或兼职工作关系。单位注册地、纳税地、社保缴纳地、实际办公地均在光明并合法正常经营。
申请人须提供能充分证明其最近一年“创新能力”、“技术水平”或“专业成就”的相关佐证材料。
2.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申请人年龄、户籍说明如下:
申报杰出人才者,无年龄限制;申报精英A类人才者,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申报精英B类人才者,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申报精英C、D类人才及成长型人才者,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
本指南所称“年龄”“最近X年”等涉及时间的推算,统一以2019年10月31日为计算节点。
“鸿鹄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限制。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申请单位须客观、如实填写、提供相关资料。区人才办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背景调查。对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区人才资金、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2.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认定标准材料、业绩成果材料。所有复印件须经申报单位审核,并由核实人签署姓名、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相关原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核验。
关于身份证明材料:中国大陆公民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外籍高级专家提供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签证页和居留页(若外籍高级专家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亦需提供);港澳台专家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用人单位与申请者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限需三年及以上)。
关于认定标准材料:根据《光明区“鸿鹄人才”认定标准》(2019)具体条款,提供相应条款所涉及的荣誉证书、任职证明、发明专利证书、纳税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关于业绩成果材料:如项目合同及验收报告、论文、专利、著作及其他能直接证明本人专业能力及业绩的材料。如获得发明专利,请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如有发表论文、著作或出版物,请提供封面、封底、目录及关键内容复印件。
关于《申请表》及纸质材料提交: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学历学位、业绩成果等)扫描上传至“光明区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系统”,《申请表》在系统中填报后自动生成。最后送区人才办的纸质材料须胶装成册(A4纸双面打印,《申请表》置前,其他材料作为附件置后,附件要编目录、标页码)、经办人核验后签署姓名、标注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由区人才办查询核验。录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异常经营名录内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鸿鹄人才”认定或评估。
2.申请人近12个月在我区的社保和纳税情况将作为是否实际在我区工作的重要判断依据。个人自主创业初期纳税较少的,可申请区人才办现场考察判定。
3.纸质版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后一次性提交。拒收零散材料、可能掉落的材料以及其它不符合装订或格式要求的材料。提交前,申报单位应自行核验材料完整性。原则上,网上初审结果反馈后,区人才办不再负责通知补齐材料;纸质申请材料正式递交后,不接受临时增补、替换材料。
(五)认定评估结果及运用
1.择优入选 结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未来发展需要,“鸿鹄人才”认定采取直接认定与评审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区人才办将根据人才队伍实际情况,按照适当的比例择优确定候选人,并非符合条件即可入选。“鸿鹄人才”认定通过后,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获评人才可享受人才奖励金,按规定标准分五年等额发放。
2.退出机制 为鼓励“鸿鹄人才”事业上持续进步,专业上不断作出新的贡献,区人才办对入选的“鸿鹄人才”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度考核评估。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取消人才荣誉;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人才荣誉;不参加考核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六)其它未尽事宜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