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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市光明区知识产权类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05-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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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方向
(一)专利奖,版权、商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等项目。
1.专利奖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
2.版权、商标重点支持上一届新获得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以及国家、广东省省版权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
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国家或深圳市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
4.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重点支持上一年度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
(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专利代理机构落地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支持等项目。
1. 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重点支持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 2.专利代理机构落地支持重点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
3.专利代理机构发展支持重点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
4.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重点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托管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5.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支持重点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开展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贷)重点支持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后的企业。
(四)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重点支持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
(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重点支持在光明区注册登记,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维权站),在光明区连续运作一年以上,为光明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的的行业协会。
(六)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支持区内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七)产业专利导航培育项目支持区内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科研院所。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深光府规〔2019〕14 号)。
(二)《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深光府规〔2020〕7 号)。
(三)《光明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金融若干措施》(深光科创〔2020〕66号)。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专利奖,版权、商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等项目
1.专利奖项目
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广东省专利银奖”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 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版权、商标项目
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中国版权金奖”或“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或“全国版权示范园区(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项目
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项目 直接奖励。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专利代理机构落地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支持等项目
1. 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项目
直接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专利代理机构落地支持项目
直接奖励。对申请前12个月内为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代理专利案件量达到100件(含)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代理量达到300件(含)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代理量达到1000件(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本奖励仅可申请一次。
3.专利代理机构发展支持项目
直接奖励。对上一年代理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含)以上的机构,按每件1000元给予奖励,每年最高50万元。
4.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项目
直接奖励。对上一年度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托管服务数量达到20家(含)以上的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达到30家(含)以上的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达到50家(含)以上的机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
5.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支持项目
直接奖励。支持专利代理机构辅导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项目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助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机构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知识产权贷)
直接奖励。对申请企业给予最高50%贷款利息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境外知识产权纠纷项目
直接奖励。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给予最高50%的配套奖励。同一申请单位,年度奖励最高3笔,年度奖励总额最高 50万元。
(五)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
事后资助。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六)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
事后资助。对在光明区成立运作满1 个自然年度以上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认定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根据年度评审确定的档次,分别给予最高资助额的100%、50%,评审不合格的不予资助。
(七)产业专利导航培育项目
事后资助。对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科研院所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为100万元,上述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项。申报项目经评审通过后,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完成项目后根据验收评审结果给予资助。
四、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本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
(四)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数据为准)。
(五)限制和除外情形
1.同一单位同类事项满足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如同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同类事项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本申报指南中各级专利奖项目为同类事项,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项目为同类事项。如发现重复申报,项目受理部门可直接取消该单位资助资格。
2.除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外,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即各类税费留成在光明区部分)。
(六)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利奖,版权、商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等项目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专利奖的,国家、广东省奖项应以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奖励,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获奖专利为多方共有的,应提供多方共同承诺本项目指定一方申请光明区奖励,放弃申请其他区级奖励。
2.其他知识产权获奖,奖项为多人共有的,应提供多方共同承诺本项目指定一方申请光明区奖励,放弃申请其他区级奖励。
(二)申报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专利代理机构落地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支持等项目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落地支持的,需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本支持项目仅可申请一次。
2.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发展支持项目的,需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每年根据上一年代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提交申请;本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3.申请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项目的,需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机构应拥有1名(含)以上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托管业务;机构与被托管单位签订2年(含)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托管服务内容至少应包含: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被托管单位属于在光明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主体,并拥有1件(含)以上有效专利。本支持项目仅可申请一次。本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4.申请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支持的,需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需在光明区注册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每年根据上一年辅导情况申请。本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贷)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申报。
2.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3.从贷款申请到申报利息补贴整个流程,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均在光明区。
(四)申报境外知识产权纠纷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申请项目已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且获得资助时间为上一年。
2.申请人需承诺愿意将所申请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
(五)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光明区注册并已连续运作一年以上。
(六)申报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本项目应由联盟的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在光明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联盟已成立1年以上(含1年),且符合光明区产业政策导向(智能、新材料、生命科学等)。
3.联盟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4.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合计需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
5.联盟存续期间,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6.联盟在上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或专利预警分析等工作。
7.本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七)申报产业专利导航培育项目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属于在光明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或科研院所。申请人可与具有专利导航能力的机构合作开展本项目。
2.具有从事专利导航、产业规划的专业人才和团队,行业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知识产权及法律专家不少于5人。
3.具有专利导航项目的研究分析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4.开展过相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研究、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
5.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为产业相关单位发展提供支撑。
6.申请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已制定实施方案。
7.申请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经评审后,申请人需与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并根据验收评审结果给予资助。
8.本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五、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申报材料和专项申报材料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材料:
(一)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近三年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七)承诺书:年度累计获得资金资助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光明区、不改变在光明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所申报项目未重复申报,未申报光明区及其他区同类项目;企业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所申请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评审类项目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第三方审查。
(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必要说明等。
专项申报材料:
(一)申报专利奖,版权、商标,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等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获奖专利为多方共有的,应提供多方共同承诺本项目指定一方申请光明区奖励,放弃申请其他区级奖励;其他知识产权获奖,奖项为多人共有的,应提供多方共同承诺本项目指定一方申请光明区奖励,放弃申请其他区级奖励。
2.获奖证明材料(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证书、牌匾或批准文件)。
(二)申报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专利代理机构落地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支持等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支持项目的,还应提交相关荣誉证书、牌匾或批准文件、网页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落地支持项目的,还应提交按受理时间排序的代理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原件、代理的专利清单和代理量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机构的管理制度、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典型的业务案例介绍等)。
3.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发展支持的,还应提交上一年度代理光明区企事业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不含港澳台地区)授权公告文本扉页、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等证明材料。
4.申请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支持的,还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知识产权集中托管专职工作人员相关材料、知识产权集中托管合同、为每家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及成效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咨询报告、判决书、律师函、调解书、行政处理决定、规划报告等)、托管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5.申请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支持的,还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辅导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开展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被辅导单位营业执照、辅导合同等)、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助的证实性材料。
(三)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申报企业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质权登记证书(如登记簿副本等)。
2.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如银行出具的还贷记录清单)、支付利息的数额清单、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
3.选择按照《光明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金融若干措施》有关条件申报的,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申报单位应属于光明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需提供在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境外知识产权纠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申请项目已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裁判文书、仲裁裁决及其执行等材料,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五)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证明材料、工作站办公场地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2.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及对接专业团队情况:如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
3.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保障情况及使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4.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
5.年度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法律咨询、信息检索、监测预警、争议解决、维权援助等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申报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证明材料、联盟备案申请书、联盟章程。
2.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符合光明区产业政策导向的相关证明材料。
3.联盟办公场地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4.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清单、年度增长情况。
5.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6.联盟发展战略规划、内部管理制度、资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业务培训与人才培养情况的相关材料。
7.联盟主要任务相关开展情况,申请人应依据《产业知识产权建设指南》有关内容自行提交。
(七)申报产业专利导航培育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研究团队相关材料(即人员资质证明)。
2.已开展相关行业专利导航研究材料和继续开展专利导航研究的可行性报告。
3.已开展行业发展规划研究的相关材料。
4.已开展行业技术发展态势研究的相关材料。
5.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高校院所、金融机构、重点企业、行业联盟或知识产权机构等开展战略合作的相关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专利导航项目产业支持方向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技术分析和产业分析专家团队证明文件,开展过相关产业、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研究证明文件,承担过政府专利导航项目证明文件)。
多个项目同时申请的,须全部通过线上受理后统一提交纸质材料。
六、申报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24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25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