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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操作规程 深光工信〔2022〕276 号
发布时间:2022-12-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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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盘活空间、提质增效、集约发展”工作部署,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的目标,为企业提供一批高品质、可预期、低成本的楼宇空间,盘活存量楼宇资源,提升楼宇综合产出效益和功能形象品质,加快推进全区楼宇经济发展壮大,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 号)及《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2〕6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
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的科技研发平台落户楼宇奖励、引进优质企业及科技研发平台奖励、楼宇科技企业培育奖励三大扶持方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存量主体的承租单位租金及装修补贴、存量主体的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楼宇综合贡献奖励、楼宇综合配套奖励四大扶持方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区外企业落户楼宇奖励、新引进主体的承租单位租金及装修补贴、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三大扶持方向。
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主要为事后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区外企业落户楼宇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一)头部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从区外落户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依法经营的综合实力强、经济效益好的头部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辖区楼宇设立的“世界 500 强”全球总部企业,给予 6000 万元奖励;
(2)对在辖区楼宇设立“世界 500 强”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给予 3000 万元奖励;
(3)对在辖区楼宇设立的“中国 500 强”总部企业,给予 3000 万元奖励;
(4)对在辖区楼宇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企业,给予 2000 万元奖励;
(5)对在辖区楼宇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从区外落户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依法经营的发展潜力较大、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独角兽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2)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给予 800 万元奖励;
(3)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三)中坚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从区外落户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依法经营的增长潜力较大、核心竞争力突出的中坚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在境内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
(2)对落户当年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且地方财力贡献达到 4000 万元以上的科技金融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3)对在辖区楼宇落户已进行商事登记注册但经营不满 1 年,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光明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且地方财力贡献达到 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落户辖区楼宇且在相关承诺指标达成后,给予 800 万元奖励。
(四)三上企业落户楼宇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从区外落户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依法经营的经济效益显著的“三上”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年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2)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年销售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 100万元奖励;
(3)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五)科技研发平台落户楼宇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从区外落户光明区且在光明区依法运转的科技研发平台。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给予 300 万元奖励;
(2)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给予 200 万元奖励;
(3)对在辖区楼宇落户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引进优质企业及科技研发平台奖励资助项目的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暂行办法》第六条)。
1.支持对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楼宇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每引进一家“世界 500 强”全球总部企业、“世界500 强”在光明区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中国 500 强”总部企业,给予运营主体 200 万元奖励;
(2)每引进一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企业,给予运营主体 150 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运营主体 120 万元奖励;
(3)每引进一家在境内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 100 万元奖励。
(4)每引进一家独角兽企业、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奖励。
(5)每引进一家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6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奖励。
第七条 承租单位租金及装修补贴的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暂行办法》第七条)。
(一)承租单位租金补贴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一是新引进的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主体;二是区内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存量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给予承租单位的补贴标准为每月 15 元/平方米,资助面积不超过 2 万平方米,补贴承租期限为 3 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 360 万元。
(二)承租单位装修补贴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一是新引进的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主体;二是区内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存量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承租单位租赁楼宇后进行装修的,按实际装修费用的 50%,一次性给予其最高 500 万元装修补贴。
第八条 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资助项目的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暂行办法》第八条)。
1.支持对象: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超 10 亿元且财力贡献超 2000 万元,在光明区无自有研发办公用房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首次在光明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及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购房金额10%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补贴,分三年拨付。
第九条 楼宇综合贡献奖励资助项目的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暂行办法》第九条)。
1.支持对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楼宇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楼宇年度财力贡献合计 2000 万元以上或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50 亿元以上的(满足其一),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 150万元;
(2)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楼宇年度财力贡献合计 5000 万元以上或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 80 亿元以上的(满足其一),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 300 万元;
(3)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 70%,且楼宇年度财力贡献合计 1 亿元以上或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 100 亿元以上的(满足其一),给予运营主体年度最高奖励 500 万元。
第十条 楼宇科技企业培育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一)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奖励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楼宇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于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资助。
(2)对于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20 万元资助;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资助。
(二)科研新型产业园区专业运营机构奖励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对于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运营楼宇面积达 1 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运营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参与楼宇运营,打造以科研经济为主导的新型产业园。对于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运营楼宇面积达 1 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运营机构,在其进驻楼宇运营满 1 年,且实际缴付 1 年房租后,按照每月 15元/平方米补贴标准,予以其最高 300 万元奖励。
(三)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认定资助项目。
1.支持对象: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 50 万元资助。其中,2017 年 1 月 1 日后建成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5 万平方米的园区,承诺自认定为科技创新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首次考核达标后,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 50 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楼宇综合配套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向和标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1.支持对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楼宇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3.支持标准:
(1)运营主体经营的集体食堂面积达 800 平方米,一次性给予 60 万元奖励;
(2)运营主体经营的集体食堂面积达 400 平方米,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十二条 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由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以下称“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或光明区企业服务门户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楼宇产权主体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补充监管协议,承诺按照政府租金参考价标准引进企业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政策。
(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区外企业落户楼宇奖励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五条)。
1.符合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2.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在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款除外)。
3.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二)引进优质企业及科技研发平台奖励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六条)。
1.申报单位按区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2.申报单位自主引进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在光明区新注册或从区外新迁入的企业在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应在 2022年 1 月 1 日及以后,且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 2 年内达到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新引进项目只认定 1 个引荐的申报单位。
(三)承租单位租金及装修补贴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七条)。
1.申报单位为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且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同时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新引进主体。
2.申报单位在光明区注册满两年,且纳税地在光明区,同时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存量主体。
上述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四)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八条)。
1.申报单位为光明区注册登记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且在光明区无自有产业用地。
2.申报单位在光明区首次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及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
3.申报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超 10 亿元且财力贡献超2000 万元。
4.申报单位提供购置的研发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的承诺书。
(五)楼宇综合贡献奖励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九条)。
1.申报单位按区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2.楼宇承租机构登记地、纳税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六)楼宇科技企业培育奖励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条)。
1.申报单位按区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2.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为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认定。其中,2017 年 1 月 1 日后建成且建筑面积不少于 5 万平方米的园区已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承诺协议书。
(七)楼宇综合配套奖励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区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备案通知完成备案。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相关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室审定/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上、500 万以下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以上项目)——区相关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所指楼宇为纳入“光明招商网”、“光明区产业园区数字化服务平台”等平台信息采集范围,建筑使用功能为研发办公且建筑面积达 2 万平方米以上的独栋楼宇(含裙楼),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
本规程适用区域范围为光明街道、凤凰街道,其他片区的楼
宇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申报主体不受其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二十九条 租金价格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