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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促进优质项目落地扶持操作规程 深光工信〔2022〕278 号

发布时间:2022-12-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品质产业空间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优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空间需求,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 号)《光明区关于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 促进优质项目落地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2〕5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具体包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特色产业园建设项目、定制型厂房建设项目、特殊需求厂房建设项目、园区功能性综合提升项目、园区辅助性配套设施项目、园区建设集体食堂项目、园区专业化运营项目、园区组建服务专班项目、打造特色产业园项目、数字化特色园区项目、存量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留住优质企业项目;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的新引进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优质企业购房补贴项目、园区提质增效项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的园区提升环境形象项目;区国资局组织实施的低成本空间供给项目、稳定租金价格项目。
第三条 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主要为事后资助。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建设高标准产业空间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一)款)。
1.支持对象:通过工业用地提容、城市更新“工改工”及社区股份公司自有产业用地合作开发方式新建产业项目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在新型产业用地(M0)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 号)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按厂房建筑面积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 2000 万元奖励。
(2)对在普通工业用地(M1)上采用《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 号)中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新建的项目,厂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超 70%的,对超出部分按厂房建筑面积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上述资助金额不受产权主体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特色产业园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二)款)。
1.支持对象:通过工业用地提容、城市更新“工改工”及社区股份公司自有产业用地合作开发方式新建产业项目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400万元奖励。
(2)对按照《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厂房建设二类指标新建的项目,按照厂房建筑面积 1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 3000 万元奖励。
上述资助金额不受项目产权主体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定制型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款)。
1.支持对象:通过工业用地提容、城市更新“工改工”及社区股份公司自有产业用地合作开发方式新建产业项目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项目产权主体定制建设符合企业实际生产工艺需求的厂房并建成后,经区政府认可的企业按照前期签订的定制协议入驻园区的,按照该企业实际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产权主体最高2000万元奖励。资助金额不受产权主体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特殊需求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款)。
1.支持对象:在光明区结合实际生产工艺需求新建定制型专业厂房需求的企业。
2.支持方式和标准:支持企业结合实际生产工艺需求新建定制型专业厂房。定制型专业厂房的建筑层高可在土地出让前招商引资阶段按照产业主管部门论证的实际生产工艺需求进行设计,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经特别申报并专题论证后确认因生产工艺需要有特殊层高需求的非单层厂房,首层层高超过 8 米,或二至六层部分层高超过 6 米,或七层及以上部分层高超过 5.4 米时,按《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3.1.6.4 公式 2 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分别为 8 米、6 米、5.4 米)。
第六条 支持提升产业空间品质形象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园区功能性综合提升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款)。
1.支持对象:建筑面积超 5 万平方米且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或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建筑面积超 5 万平方米的园区按照《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1〕1号)相关规定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及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 5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3000 万元奖励。资助金额不受园区运营主体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是指厂房层高、荷载改造费用占工业园区整体改造费用的 80%及以上。
(二)园区辅助性配套设施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款)。
1.支持对象:建筑面积超 5 万平方米且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建筑面积超 5 万平方米的园区按规定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的 30%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500 万元奖励。资助金额不受园区运营主体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是指上述辅助性配套设施改造费用占工业园区整体改造费用的 80%及以上。
(三)园区建设集体食堂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款)。
1.支持对象:新建或改建集体食堂且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已建成园区的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的已建成园区,按规定新建或改建集体食堂面积超 800 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 60 万元奖励。资助金额不受园区运营主体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园区提升环境形象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款)。
1.支持对象:已建成并通过公共文明卫生测评考核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园区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开展园区垃圾分类,实施园区增绿补绿,若该园区纳入当季度市环卫指数测评且高于市平均得分,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授予其光明区卫生文明产业园荣誉称号。
第七条 支持提升产业空间运营管理水平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园区专业化运营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款)。
1.支持对象: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并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对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的园区,可参与光明区专项招商推介活动,并对接市、区拟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园区组建服务专班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款)。
1.支持对象:组建招商、统计专班对接政府部门并积极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同时按要求完成“光明招商网”、“光明区产业园区数字化服务平台”等相关产业空间系统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组建招商、统计专班对接政府部门,积极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并按要求完成“光明招商网”、“光明区产业园区数字化服务平台”等相关产业空间系统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的园区,结合园区规模、园区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信息时效性、准确率进行综合评分,按照 3 万、5 万、7 万、10 万四个档次,每年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奖励。
资助金额不受园区运营主体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特色产业园称号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款)。
1.支持对象:产业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和标准:对产业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的园区,按规定授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荣誉称号。
(四)数字化特色园区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款)。
1.支持对象: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特色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资助金额不受园区运营主体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八条 稳定产业空间使用成本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低成本空间供给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款)。
1.支持对象:区属国有企业、社区股份公司。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工改工”项目、社区返还产业用地项目合作开发,定制化建设符合区重点产业项目实际生产工艺需求的工业厂房,并通过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予区重点产业项目。
社区股份公司引入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自有产业用地,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相关部门按照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其奖励。
(二)稳定租金价格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款)。
1.支持对象: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
2.支持方式和标准:鼓励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对其新引进产值(营收)超 3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 1000 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应签订 3 年以上租赁合同。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原则上应执行租金参考价。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统租改造社区集体园区和社会园区,并按“成本+微利”方式进行租赁运营。
(三)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款)。
1.支持对象:一是注册地新迁入光明区且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的区外新引进企业;二是注册地已在光明区并因扩大产能新租赁厂房的区内存量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1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 1000 万元的,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15 元/平方米;
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5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 2000 万元的,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20 元/平方米。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 2 万平方米,连续补贴 3 年。资助金额受企业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优质企业购房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款)。
1.支持对象:注册地新迁入光明区并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3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 2000 万元的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 1 万平方米并承诺所购厂房 5 年内不对外租售的,按总成交价的 10%,分三年给予企业累计最高 3000 万元补贴。资助金额受企业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九条 促进产业空间提质增效的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园区提质增效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款)。
1.支持对象:自主引进区外优质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园区自主新引进的区外产值(营收)超 1亿元或财力贡献超 1000 万元的企业,其总产值(营收)超15 亿元或总财力贡献超 5000 万元,且单位面积财力贡献(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超 1000 元/平方米的,按新引进企业年度综合贡献的 3%,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本年度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园区已入驻“四上”及国高企业上一年度形成的总地方财力贡献。
(二)留住优质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款)。
1.支持对象: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区内“四上”企业或国高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的区内“四上”企业或国高企业,按企业搬迁后在光明区实际新租赁面积 25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 100 万元补贴。资助金额受企业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条件
第十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国资局(以下称“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本规程相关项目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奖励的园区内无“散乱污危”企业。
(五)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高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一)款)。
项目需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4 号)工业区块线内厂房建设标准:
1.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 6 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 4.5 米。
2.厂房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 1200 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 800 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 650 公斤/平方米。
3.厂房至少配备 2 台载重 3 吨以上的货梯。
4.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 1000 平方米。
(二)特色产业园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二)款)。
项目须符合《深圳市光明区“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深圳市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建筑设计指南》建筑设计标准中厂房建设一类指标或二类指标。
(三)定制型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三)款)。
1.项目产权主体引进的企业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项目产权主体与引进的产业空间定制需求企业签订定制协议。
3.定制型厂房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四)特殊需求厂房建设项目(《若干措施》第(四)款)。
在光明区有产业用地且因实际生产工艺需求新建定制型专业厂房需求的企业。
(五)园区功能性综合提升项目(《若干措施》第(五)款)。
1.园区建筑面积超 5 万平方米。
2.园区以厂房层高、荷载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及新建公用污废处理设施、特气站等功能性设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
3.园区厂房层高、荷载改造费用占工业园区整体改造费用的 80%及以上。
4.项目改造费用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1〕1 号)第十八条规定。
(六)园区辅助性配套设施项目(《若干措施》第(六)款)。
1.园区建筑面积超 5 万平方米。
2.园区按规定以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为重点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同时新增面积不超过现状面积 15%。
3.园区新建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配套设施改造费用占工业园区整体改造费用的 80%及以上。
4.项目改造费用资金申报材料符合《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1〕1 号)第十八条规定。
(七)园区建设集体食堂项目(《若干措施》第(七)款)。
1.园区实际使用功能以生产制造为主且已建成投入使用。
2.园区新建或改建集体食堂面积超 800 平方米。
3.园区新建或改建集体食堂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八)园区提升环境形象项目(《若干措施》第(八)款)。
1.园区已按照市、区相关规定开展园区垃圾分类并实施园区
增绿补绿等相关工作。
2.园区纳入当季度市环卫指数测评且高于市平均得分。
(九)园区专业化运营项目(《若干措施》第(九)款)。
园区已成立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并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及综合竞争力。
(十)园区组建服务专班项目(《若干措施》第(十)款)。
1.园区已组建招商、统计专班对接政府部门。
2.园区积极配合区政府招商引资并按要求完成“光明招商网”、“光明区产业园区数字化服务平台”等相关产业空间系统信息采集、填报及更新工作。
(十一)特色产业园称号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一)款)。
1.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清晰、产业主导方向明确、产业集聚度高、运营制度规范。
2.园区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2〕7 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十二)园区数字化转型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二)款)。
园区经省级、市级部门认定为数字化特色园区。
(十三)低成本空间供给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三)款)。
1.通过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的产业项目应符合深圳市及光明区产业发展导向。
2.通过先租赁后转让或准成本价分割转让的区重点产业项目须与光明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3.社区股份公司引入区属国有企业合作开发自有产业用地,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定获得奖励。
(十四)稳定租金价格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四)款)。
1.区属国有园区和社区集体园区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产值(营收)超 3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 1000 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应签订 3 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原则上应执行租金参考价。
2.区属国有企业统租改造社区集体园区和社会园区按“成本+微利”方式进行租赁运营。
(十五)优质企业租赁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五)款)。
1.区外新迁入企业:
(1)注册地迁入光明区未满 2 年且在光明区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
(2)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1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1000 万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15 元/平方米;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5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 2000 万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20 元/平方米。
(3)企业需提供新签订厂房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
2.区内存量企业:
(1)企业在光明区注册满两年,且纳税地在光明区。
(2)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1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1000 万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15 元/平方米;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5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 2000 万元,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 20 元/平方米。
(3)企业需提供新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间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
(4)企业需提供因扩大产能需新增产业空间用于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优质企业购房补贴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六)款)。
1.企业注册地新迁入光明区未满 2 年并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
2.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 3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 2000万元的。
3.企业购买区内新建可分割转让的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及政策性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达 1 万平方米以上。
4.企业需提供购买厂房的购房合同并办理房产证同时应提供与相关部门签订承诺 5 年不对外租售的协议。
(十七)园区提质增效项目(《若干措施》第(十七)款)。
1.自主引进区外优质企业的园区运营主体。
2.园区运营主体需提供园区自主引进的区外产值(营收)超 1 亿元或财力贡献超 1000 万元的企业明细表,表内企业总产值(营收)超 15 亿元或总财力贡献超 5000 万元,且单位面积财力贡献(按计容建筑面积核算)超 1000 元/平方米。
3.表内企业注册地从区外迁入时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后。
(十八)留住优质企业项目(《若干措施》第(十八)款)。
1.企业为光明区“四上”企业或国高企业。
2.企业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
3.企业需提供新租赁厂房合同,且租赁合同签署日期在2022 年 1 月 1 日后。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相关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实质性审查——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室审定/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以上、500 万以下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以上项目)——区相关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相关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相关主管部门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区相关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九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区相关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不超过”“超”等表述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涉及的奖补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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