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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促进商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2-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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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光明区商业发展,推动高品质商业资源加速集聚,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新增入库支持。对上年度首次纳入光明区“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且全年报表实现销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稳增长支持。对上年度销售额增量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区内批发企业,按照年度增量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量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的区内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按照年度增量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销售公司开设支持。对光明区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在区内新设立、且设立当年实现纳统超过1亿元的销售公司,按其上年度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品牌商业业态集聚
(四)品牌酒店建设支持。对经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达到五星级旅游饭店标准,且与国际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签订5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的区内首家酒店,给予3000万元开业奖励。
(五)连锁品牌首店落户支持。支持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本土自主知名品牌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光明区开设中国(内地)、华南区域、深圳地区首店(旗舰店、新概念店)。对上述首店(旗舰店、新概念店)纳入光明区零售业“四上”统计库的零售企业,根据首店(旗舰店、新概念店)类型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支持。对在光明区注册、拥有一个及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50000平米给予单店5-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企业当年实现纳统且销售额(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按其销售额(营业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开展促消费活动
(七)开展促消费活动支持。鼓励光明区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等商贸企业参与深圳购物季等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发起的促消费专项活动。经区主管部门备案、活动实际发生费用超过10万元的参与单位,按其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四、附则
(八)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九)本措施中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
(十)本措施中的“销售公司”是指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十一)本措施中的“国际品牌酒店”是指近三年入围美国《HOTELS》发布的世界酒店(集团)300强排行榜的酒店品牌。
(十二)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满足本措施政策条件和光明区相关经济发展专项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区有关政策。本措施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十三)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资金资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存在上述情况的相关单位,取消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资格。
(十四)本措施由光明区工业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