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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促进直播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2-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充分发挥直播经济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有效推进直播经济和实体经济更好结合,加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引进直播电商新业态
(一)专业直播运营商落户支持。对新设立或迁入光明区的专业直播运营商(包括直播电商平台、MCN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按实缴注册资本每满3000万元给予3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专业直播运营商经营场地支持。鼓励专业直播运营商在光明区打造直播基地,对其经营场地直播间按2万元/间的标准予以打造支持,单个直播基地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直播电商孵化载体打造支持。对集聚优质直播电商平台、MCN机构、创新创业项目及相关服务配套企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商务办公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业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并配套设施完善,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各类创业服务且入驻企业为直播电商产业链相关企业,每年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支持直播电商做大做强
(四)专业直播运营商营收支持。对在光明区纳统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专业直播运营商,分别按照其对光明区综合贡献的50%、60%、8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对在光明区纳统且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分别按其网络零售额的1‰、2‰、3‰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五)跨境直播服务支持。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辖区企业,按其直播服务费用2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
(六)电商企业稳增长支持。对上年度首次纳入光明区“四上”企业统计数据库,年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且同比增速在15%以上(含)的电商企业,按其上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直播人才支持
(七)直播人才培育支持。电子商务培训(服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技能培训,且每场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的,经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认定,按实际培训费用(含师资邀请、场租、设备租赁等)50%给予补助,每场次最高补助10万元,每个机构全年累计最高100万元。
四、直播经济创优支持
(八)直播产品供应链选品中心项目支持。鼓励电商企业建立完备的集货体系,对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全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产品的供应链选品中心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电商企业创优评级支持。对光明区直播电商企业建立并成功向知名直播电商平台申请认证MCN机构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市电商示范企业的光明区直播电商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激励行业品牌打造。鼓励行业组织、直播电商平台、MCN机构等组织策划直播电商行业活动,活动实际发生费用超过40万元的,根据活动的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附则
(十一)本措施中的“MCN机构”是指利用MCN(Multi Channle Network),是多渠道网络的产物形式,通过专业内容产生,在资本的有力支持下,保障内容的持续输出,从而最终实现商业的稳定变现)模式经营运作,进行盈利的机构,又称网红孵化机构。
(十二)本措施中的“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是指淘宝直播/点淘、抖音电商、快手电商、京东直播、小红书、微信视频号、蘑菇街、多多直播、唯品会、苏宁直播等十家直播电商平台。
(十三)本措施中的“供应链选品中心”是指基于产业带,具备实体园区,整合生产制造企业上下游资源,提供以供应链选品为核心的服务组织。
(十四)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十五)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满足本措施政策条件和光明区相关经济发展专项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区有关政策。本措施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十六)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资金资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存在上述情况的相关单位,取消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资格。
(十七)本措施由光明区工业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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