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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金融 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04-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光明区科技金融业态,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光明区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动态调整、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共同负责推进执行。

第二章  支持科技金融业态集聚
第三条  支持优质金融机构落户
(一)金融机构总部。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机构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二)一级分支机构。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9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9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6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地方金融机构。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经市金融局批准认定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地方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50万元、350万元、5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四条  支持银行设立科技专营机构
支持银行在光明区设立专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经认定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科创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五条  支持设立风投创投机构
(一)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实际管理规模达30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管理规模(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1‰、最高1500万元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二)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一年内实收规模达1亿元以上并承诺在光明区投资退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实收注册资本(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1%、最高500万元给予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
     支持在光明区发起设立专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按照S基金一年内实收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5‰、最高1500万元给予S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七条  鼓励多元化融资服务
(一)鼓励拓展“首贷户”业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首贷服务的银行,按其年度提供“首贷户”贷款金额的1%、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提供科技保险。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研发费用损失险等科技保险、专利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其年度提供保险收取保费的50%、最高150万元给予奖励。
(三)鼓励提供担保服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且年度担保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度提供担保收取担保费的50%、最高150万元给予奖励。
(四)鼓励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按其年度融资金额的1%、最高150万元给予奖励。
(五)鼓励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对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保理机构,按其年度融资金额的1%、最高50万元给予奖励。
(六)鼓励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鼓励光明区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对帮助光明区上下游科技企业获得供应链融资、且年度融资金融达500万元以上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其年度融资金额的1%、最高2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投资服务
(一)对投资光明区科技企业(含外地迁入)一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投资光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一年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导基金、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光明区国有企业出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对光明区企业发起设立的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科技企业(含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外地迁入企业)的,参照前两款政策给予企业投资奖励。
(四)支持风投创投机构招商引荐。对风投创投机构成功引荐企业落户到光明区的,给予招商引荐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招商引荐奖励办法》实施。
(五)鼓励引导基金投资让利。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根据对光明区的贡献和合作情况,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可对符合光明区战略发展方向的风投创投机构,依条件给予投资支持;优化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光明区政府引导基金可适度向社会资本、管理团队让利。
第九条  支持投资退出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3%、最高1000万元给予管理企业奖励。

第四章  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第十条  支持贷款担保
(一)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融资担保支持。对科技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费用金额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购买科技保险
对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 
鼓励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开展融资,拓宽资金多元化筹集渠道。按不超过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股权投资
发展壮大光明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向光明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风投创投机构投资的科技企业,按照不超过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分两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给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具体依据《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上市发展
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并完成股份制改制或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发展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

第五章  搭建科技金融生态 
  第十六条  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
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运用金融重点楼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提供共享活动空间,用于金融机构举办项目路演、资源对接、行业沙龙等活动,助力金融机构、科技企业、资本资源等多方协同互动;提供共享办公空间,用于国际咨询管理机构常态化办公,营造优质的科技金融生态。
第十七条  优化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持续优化科技金融线上平台服务功能,完善金融产品展示、知识产权融资、科技金融政策发布等功能,以一站式整合服务的形式,为光明区科技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线上服务,着力解决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各方有效对接。
第十八条  支持科技金融活动
对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在光明区内举办具备品牌影响力的科技金融论坛、峰会等活动,经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资助,单个机构每年申请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发展科技公益慈善基金
激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基础研究,完善科技资助体系。对社会各界设立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等的科技公益慈善基金的,按不超过捐赠规模的10%,给予每个基金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具有重大贡献的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支持,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  加强金融机构用房和人才支持
第二十条  支持购置办公用房
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市场价格在区内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租赁办公用房
对在光明区新成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风投创投机构、征信公司、资信评估(评级)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按其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4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对租用经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其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经营团队发展
(一)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风投创投机构,上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经营团队奖励;对上年度利润总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经营团队奖励。
(二)对符合条件清科股权投资前20或投中股权投资前50名内的风投创投机构,给予核心成员最高100万元的安居补贴,每家机构不超过3个人。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级专业人才发展
对2020年1月1日后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光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满2年的金融专业人才,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人奖励累计不超过6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本措施第二章奖励的金融机构自获得奖励之日起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迁离光明区。享受光明区与实缴注册资本挂钩奖励的金融机构,五年内不得减资。获得与金融业务许可相关的一次性落户奖的金融机构,若五年内金融业务许可丧失,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金融机构在申请本措施第二章奖励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第九条投资退出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风投创投机构上一年对区级形成的综合贡献。本措施支持奖励的风投创投机构不能重复享受第九条投资退出奖励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经营团队奖励。本措施所称科技企业在操作规程中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在资金资助的申请、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协助骗取资金资助等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收回资金资助,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存在上述情况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取消本措施所涉资金资助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政策资助与区其他政策存在差异的,机构可按“就高原则”选择申报,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区有关政策。本措施涉及的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本措施由光明区工业与信息化局、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共同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本措施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前金融机构落户符合本措施第二章奖励规定的,参照本措施第二章奖励规定实施。自本措施实施之日起,于2020年9月印发的《光明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金融若干措施》(深光科创〔2020〕66 号)自动废止。


附录:名词解释
一、本措施所称的单家金融机构是指包含该金融机构在光明区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如单家银行最高可获得500万元奖励即该银行在光明区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累计可获得500万元奖励。
本措施支持的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在光明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在光明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持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
(四)地方金融机构: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注册地在光明区的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五)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是指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在光明区、重点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
(五)风投创投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或备案,注册地在光明区且申报未被列入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简称管理企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对于风投创投机构登记备案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七)其他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符合市级认定标准、注册地在光明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八)供应链核心企业:包括在光明区实际经营的上市公司、产值或营收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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