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光明区支持辖区高校的毕业生创业孵化配套补贴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及光明科学城相关人才集聚政策。
二、补贴对象
光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
三、补贴标准
按照市级创业孵化补贴每年每户3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1:1区级配套补贴,累计不超过2年。
四、申请条件
(一)区级及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毕业于辖区高校的创业者提供1年及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
(二)在2024年1月1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期间领取了市级创业孵化补贴;
(三)补贴申请时完成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创业者仍在初创企业创业,且社保在该企业正常缴交;
(四)补贴申请时入孵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及企业经营地址均在基地地址范围内,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申请材料
(一)光明区支持辖区高校的毕业生创业孵化配套补贴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二)入孵创业实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毕业证书(扫描上传);
(三)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四)领取市级创业孵化补贴的银行流水(银行加盖印章扫描上传)。
(五)创业孵化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上传);
(六)入孵创业实体(企业)的营业执照(扫描上传)。
六、申请时限
2026年3月31日前提出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机构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立户,搜索“光明区支持辖区高校的毕业生创业孵化配套补贴”,点击“在线办理”,选择基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孵创业实体(企业)经营状况核查等审核。申请未通过的,应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四)公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对拟补贴的对象、项目、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机构;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环节。
(五)发放。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发放至申请机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八、监督管理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申请机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立即停止发放或追回补贴,并记入单位信用记录,申请机构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同时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摘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事项
补贴资金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将按申请人最后一次提交业务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