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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10-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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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商贸业和服务业平稳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类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申报主体必须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特殊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提交的营业收入、产值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一节 工业类扶持
第五条 “龙腾计划”——工业领军企业专项扶持
支持工业领军企业发展,对产值首次达到500亿元级别和100亿元级别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同一年度连续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级别的,可同时享受相应的级别奖励。
(一)500亿元级别的领军企业扶持
1.扶持范围:年产值5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条件:企业的年产值首次超过500亿元产值(含500亿);
3.扶持标准: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100亿元级别的领军企业扶持
1.扶持范围: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条件:企业的年产值首次超过100亿元产值(含100亿);
3.扶持标准: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六条 “龙腾计划”——工业骨干企业专项扶持
支持工业骨干企业发展,对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30亿元或者10亿元级别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或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同一年度连续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级别的,可同时享受相应的级别奖励。
(一)50亿元级别的领军企业扶持
1.扶持范围:年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条件:企业的年产值首次超过50亿元产值(含50亿);
3.扶持标准: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30亿元级别的领军企业扶持
1.扶持范围:年产值3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条件:企业的年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产值(含30亿);
3.扶持标准: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三)10亿元级别的领军企业扶持
1.扶持范围: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申报条件:企业的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产值(含10亿);
3.扶持标准: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七条 工业企业入库专项扶持
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纳统,对首次纳入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扶持范围:统计在库的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企业首次被纳入龙岗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库;
(三)扶持标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条 技术改造专项扶持
支持技术改造企业发展,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的同一个技术改造项目,配套扶持和专项扶持不能同时申请,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
(一)扶持范围:对购买的设备或软件系统的技术改造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申报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 B类(采矿业)、C类(制造业)、D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行业分类代码在0610至4690之间;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3.项目在一个申报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三)扶持标准: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核准金额将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技术中心配套扶持
支持技术中心创建和运营企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扶持的企业给予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扶持申请,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的创新平台配套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扶持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已获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扶持;
(三)扶持标准: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条 工业强基配套扶持
支持工业强基相关企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扶持的企业给予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扶持申请;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扶持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并获得深圳市配套扶持;
2.获得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并获得深圳市配套扶持;
3.获得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
(三)扶持标准:
1.获得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并获得深圳市配套扶持的企业,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获得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并获得深圳市配套扶持的企业,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3.获得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的企业,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一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配套扶持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相关企业发展,对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扶持的企业给予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扶持申请。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扶持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申报主体获得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示范扶持;
(三)扶持标准: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配套扶持
支持技术改造企业相关企业发展,对获得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中有关项目扶持的企业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扶持申请。
(一)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中有关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市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扶持;
2.获得市重大项目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扶持;
3.获得市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扶持;
(三)扶持标准:
1.获得市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扶持的企业,其中属于“机器换人”项目的,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100%给予配套,其余项目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获得重大项目奖补的技术改造项目扶持的企业,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获得市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扶持的企业,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不超过75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三条 工业互联网配套扶持
支持工业互联网相关企业发展,对已获得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的企业予以配套奖励。
(一)扶持范围:
已获得以下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的企业:
1.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类的企业;
2.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类的企业;
3.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类的企业;
4.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类的企业;
5.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类的企业;
6.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的企业;
7.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类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主体为已获得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
2.申报主体应在获得深圳市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年提交申请;
(三)扶持标准:
1.属扶持范围第1-6项的,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金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属扶持范围第7项的,按照深圳市实际扶持金额的100%给予奖励;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二节 商贸业类扶持
第十四条 商业企业入库专项扶持
支持小微商业企业上规模纳统,对首次纳入龙岗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商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扶持范围:统计在库的龙岗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企业首次被纳入龙岗区限额以上商业企业统计数据库;
(三)扶持标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五条 商业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速奖励
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高于一定数值的限额以上商业类企业实施奖励。
(一)扶持范围:限额以上商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速高于15%、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增速高于10%、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增速高于6%;
(三)扶持标准:按企业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长部分的2%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地方财力贡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三节 服务业类扶持
第十六条 服务业企业入库专项扶持
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模纳统,对首次纳入龙岗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扶持范围:统计在库的龙岗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企业首次被纳入龙岗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
(三)扶持标准: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七条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专项扶持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对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的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咨询与调查、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质检技术服务业、技术推广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等行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企业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扶持范围:从事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前两位为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前两位为65)、咨询与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前三位为724)、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前三位为748)、质检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前三位为745)、技术推广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前三位为751)、供应链管理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24)等行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企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
(三)扶持标准:按企业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八条 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专项扶持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对通过评审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进驻企业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租金补贴,对通过评审认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运营单位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的创新载体扶持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专项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一)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认定扶持
1.扶持范围:通过评审认定的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
2.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集聚中心建设运营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集聚中心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健全;
(3)集聚中心的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用于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的面积占比2/3以上,作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场地具有合法产权、产权关系明晰;
(4)集聚中心具有完善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等多方位服务;
(5)集聚中心的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运营能力,专职管理人员6人以上,其中4人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扶持标准:
经评审符合条件,认定为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
4.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扶持金额按评审分数择优扶持原则,综合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租金扶持
1.扶持范围:入驻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申报条件:入驻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3.扶持标准:连续3年每年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赁合同和有效发票的50%为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审核方式:核准制,核准金额将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管理运营扶持
1.扶持范围: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未获得建设扶持的龙岗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
2.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集聚中心内办公并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15家以上,且入驻企业上年度总营业收入累计1亿元以上;
(2)集聚中心管理运营单位上年度开展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活动5场(次)以上;
3.扶持标准: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专项审计核定的集聚中心实际建设总投入的30%,给予集聚中心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4.审核方式:评审制。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确认运营单位实际投入。扶持额度综合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第十九条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奖励
支持区内重点物流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市级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奖励申请。
1.扶持范围:经认定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企业;
2.申报条件:对首次认定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的企业,且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奖励申请;
3.扶持标准:对首次获得市级重点物流企业评定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二十条 龙岗区工业设计专项扶持
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培育工业设计骨干领军企业和领军人才,促进我区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工业设计对我区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引领作用,对获得《深圳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有关项目扶持的企业按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一)工业设计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获得《深圳市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有关项目扶持的企业。企业应在获得相关扶持资金的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申请: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扶持项目的企业;
(2)经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3)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的企业;
(4)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扶持项目的企业;
(5)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扶持的企业;
(6)获得深圳市中小微制造企业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扶持的企业;
(7)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项目扶持的企业;
本条款不适用已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扶持的项目。
3.扶持标准:
(1)认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领军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经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广东省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的,按照不超过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企业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奖励,不重复执行;
(3)获得国内外知名设计奖项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项目单位同期获得多个奖项的,按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4)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2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750万元和500万元。按企业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资助标准和范围予以奖励,不重复执行;
(5)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扶持的企业,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获得深圳市中小微制造企业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扶持的企业,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7)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支撑平台项目扶持的企业,按照获得深圳市实际扶持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工业设计领域重大活动扶持
1.扶持范围:由市、区两级政府主办的,社会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承办的对推进工业设计交流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的重要工业设计活动。对承办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需事前到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提交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
3.扶持标准:事后奖励。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包括实施活动的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宣传、嘉宾邀请、设计制作和资料印刷等投入。
4.审核方式:评审制。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考核活动实际开展情况,行业影响力和效益,并确定项目实际投入金额。专家评审通过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入进行专项审计。扶持额度综合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业专项扶持
支持律师事务所发展,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和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分别给予相应的扶持。
(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分所的扶持
1.扶持范围: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2.申报条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分所;
3.扶持标准: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时对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第一年租金的50%标准给予租金扶持;
4.审核方式:核准制,由区司法局负责审核。
(二)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的扶持
1.扶持范围: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和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
2.申报条件: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将注册地变更至龙岗区或在龙岗区新设立分所;
3.扶持标准:对注册地迁至龙岗区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龙岗区新设立的分所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时对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按第一年租金的50%标准给予租金扶持;
4. 审核方式:核准制,由区司法局负责审核。
(三)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的扶持
1.扶持范围: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
2.申报条件: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3.扶持标准:给予30万元的扶持;
4.审核方式:核准制,由区司法局负责审核。
(四)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的扶持
1.扶持范围: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
2.申报条件:龙岗区属律师事务所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3.扶持标准:对获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给予50万元的扶持,获评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给予30万元的扶持;
4.审核方式:核准制,由区司法局负责审核。
第四节 产业载体及入驻企业类扶持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区专项扶持
支持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管理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园区继续进行运营提升的,对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可按300万元补差。对获得奖励产业园区内的单个入驻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最高不超过5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一) 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扶持
1.扶持范围:龙岗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
2.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作为园区用途使用期限5年以上;
(2)产业集聚度40%以上,单位面积营业收入0.5万元/平方米以上,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贡献100元/平方米以上;
(3)具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能力;
3.扶持标准:按照评审确定的级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200万元或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1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的园区继续进行运营提升的,按300万元补差;
4.审核方式:评审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相关部门核实企业的数据真实性,并组织专家组对园区运营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是否奖励及奖励分档的依据。
本项政策不可与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专项扶持、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和文化产业园(楼宇、空间)重复扶持。
(二)入驻企业租金扶持
1.扶持范围:获得本条第(一)项奖励的产业园区内的入驻企业;
2.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工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1311-439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6311-6599)、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310-759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610-7990)四个行业内的企业;
(2)符合规模以上企业、国高企业两个条件之一的企业;
(3)企业在园区中的厂房和办公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
(4)企业注册地在园区,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
3.扶持标准:对获得100万元扶持的园区内的单个入驻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3元,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对获得200万元扶持的园区内的单个入驻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4元,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扶持;对获得300万元扶持的园区内的单个入驻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5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每年每个企业的租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的地方财力贡献;
4.审核方式:核准制。
本项政策不可与生产性服务业集聚中心租金扶持、区级创新载体入驻租金、中小微文化企业集聚发展租金、工业上楼入驻企业租金重复扶持。
第二十三条 工业上楼园区专项扶持
支持工业厂房向高层发展,对工业厂房7层以上,满足工业区块线载体规划建设要求,按照项目定位形成不低于40%的产业集聚度,单位面积营业收入1万元/平方米以上,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贡献200元/平方米以上,给予开发建设单位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工业上楼园区内入驻企业,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最高不超过15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一) 工业上楼园区开发建设单位扶持
1.扶持范围:龙岗区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单位;
2.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工业厂房7层以上;
(2)工业厂房满足工业区块线载体规划建设要求;
(3)产业集聚方向符合项目产业规划定位,且主导产业的集聚度不低于40%,单位面积营业收入1万元/平方米以上,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贡献200元/平方米以上;
3.扶持标准:给予园区开发建设单位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审核方式:核准制。
本项政策不可与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和文化产业园(楼宇、空间)重复扶持。
(二)入驻企业租金扶持
1.扶持范围:获得本条第(一)项奖励的工业上楼园区内入驻企业;
2.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工业企业;
(2)企业在园区中的生产用房租赁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
(3)企业注册地在园区,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
3.扶持标准:对使用1层-6层的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10元的扶持,对使用7层-12层的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12元的扶持,对使用13层以上的企业,给予每月每平方米场地租金15元的扶持。企业可连续三年获得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个企业的租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
4.审核方式:核准制。
本项政策不可与区级创新载体入驻租金、中小微文化企业集聚发展租金、产业园区入驻企业租金重复扶持。
第五节 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类扶持
第二十四条 能效对标项目专项扶持
对委托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开展电机能效对标项目并通过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5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奖励。
(一)扶持范围:电机能效对标项目通过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工业、商贸酒店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企业委托的专业机构须是国家、省、市认定的专业机构;
3.企业开展的电机能效对标内容须包括企业级、设备级评价指标;
(三)扶持标准:给予项目相应服务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二十五条 绿色制造体系试点创建及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专项扶持
对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的项目,按国家实际补助资金的15%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开展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服务机构予以每个项目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绿色制造体系试点创建示范项目扶持
1.扶持范围: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的示范项目的企业;
2.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项目须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
3.扶持标准: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扶持
1.扶持范围: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项目的企业;
2.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项目须获得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立项批复;
2.扶持标准:按国家实际补助资金的15%予以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
(三)技术服务机构扶持
1.扶持范围: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复的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的服务机构;
2.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开展的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须通过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复;
3.扶持标准:给予每个项目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二十六条 能源审计项目专项扶持
对通过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能源审计项目的企业,按照项目相应服务费用给予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5年内只能享受1次能源审计费用的扶持。
(一)扶持范围:对通过市或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能源审计项目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取得显著的环境、经济效益;
3.企业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
4.企业近两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
(三)扶持标准:给予项目相应服务费用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二十七条 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专项扶持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追加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一)扶持范围:对通过省、市级审核的自愿性清洁生产项目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请本专项扶持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及统计地在龙岗区的法人企业;
2.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取得显著的环境、经济效益;
3.企业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有可能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
4.企业近两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
(三)扶持标准: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予以追加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六节 上市及行业协会类扶持
第二十八条 上市配套扶持
支持龙岗区企业在国内(含香港)上市,以及在国内(含香港)上市的区内企业利用募投资金或再融资投资;对首次上市的给予350万元奖励;对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或再融资资金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
(一)企业上市扶持
1.扶持范围:龙岗区的上市企业;
2.申报条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登记,且已获深圳市有关部门扶持的国内(含香港)IPO上市企业,已获得我区原上市配套政策全额扶持的企业不适用于本规定;
3.扶持标准:给予3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我区原上市配套扶持政策的新三板扶持或阶段扶持的企业,IPO上市后按350万元补齐差额;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扶持
1.扶持范围:上市后三年内将募集的资金(含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下同),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投资)的企业;
2.申报条件:上市企业在上市后三年内将募集的资金,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投资),其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且其占募集资金的50%以上;
3.扶持标准: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且其占募集资金的50%以上,奖励1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且其占募集资金的80%以上,奖励2000万元;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三)上市企业再融资投资扶持
1.扶持范围:上市企业再融资(含增发及可转债),在融资后三年内将再融资的资金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投资)的企业;
2.申报条件:上市企业再融资(含增发及可转债),在融资后三年内将再融资的资金用于龙岗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投资),其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且其占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
3.扶持标准: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且其占再融资资金的50%以上,奖励1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亿元且其占再融资资金的80%以上,奖励2000万元;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扶持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支持和吸引区外优质行业协会迁入,对龙岗区内新成立或新迁入龙岗的行业协会对予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一)扶持范围:龙岗区内新成立或新迁入龙岗的行业协会(不含金融类协会);
(二)申报条件:龙岗区内行业协会,成立或迁入满一年且租赁合同期在1年以上;
(三)扶持标准:租期满1年后,按租赁合同期的第一年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七节 展会类扶持
第三十条 展会专项扶持
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自行参加列入重点展会目录展会的企业,给予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扶持。对参加区政府组团参展的企业,给予全额扶持。对参加线上广交会或国家、省、市、区建议扶持的线上展会的企业,给予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扶持。
上述重点展会目录将于2021年起发布,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详情请登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查询。
(一)企业自行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参加列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重点支持展会目录的大型综合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自行参加列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年度重点支持展会目录的大型综合展会、专业展会、境外展会的企业;
3.扶持标准:
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如市级扶持未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1:1比例配套扶持;如市级扶持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对未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6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个展会扶持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区政府组团参展扶持
1.扶持范围:
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加展会的企业;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参加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展的企业;
3.扶持标准:
对参加展会产生的商务、物流、宣传推介、展位租用及布展装修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三)参加线上展会扶持
1.扶持范围:
参加线上广交会或国家、省、市、区建议扶持的线上展会的企业;
2.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主体为参加线上广交会或国家、省、市、区建议扶持的线上展会的企业;
3.扶持标准:
对参加线上展会发生的产品展示视频、直播等费用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个线上展会扶持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八节 融资类扶持
第三十一条 民营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专项扶持
符合龙岗区产业导向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龙岗区民营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且募集资金不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参与民间借贷,产品到期后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给予补贴支持。债务性融资工具包括交易所公司债券、银行间市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票据、非公开定向财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类产品(ABS)、其他各类用于支持深圳民企的非标债务融资工具(如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扶持
1.扶持范围:龙岗区完成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民营企业;
2.申报条件:民营企业需完成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
3.扶持标准: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2%,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实际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融资总规模的3.75%,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其他债务性融资扶持
1.扶持范围:龙岗区利用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完成融资的民营企业;
2.申报条件:民营企业需利用其他债务性融资工具完成融资;
3.扶持标准:按照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募集资金用于龙岗区项目部分的2%,给予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最高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4.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制定和发布有关政策的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项目类别、扶持范围、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启动项目组织和预算申报。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登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查询相应申报指南,并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后进行网上申报或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的规定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配套市级扶持项目的企业应提交向市有关单位申请相应扶持的整套资料,对投资类配套项目的区级投资补助与国家、省、市资助金额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三十五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经发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所有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审核结果,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扶持标准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名单和扶持金额,并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或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区司法局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需要配合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部门应严格遵守项目受理、审核、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坚持第三方的立场和行为规范,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审核过程的独立、客观、公正。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并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和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后续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四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核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专项资金、恶意重复申报等不良行为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项目单位退回相关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区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项目扶持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该项目总扶持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该项目应获扶持金额按比例缩减。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规定最高不超过的,包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五、六条扶持的申报主体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