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申报指南
一、资助标准
(一)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阶段后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待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资助。
(三)对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按照境内上市资助项目总额补齐差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区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备案登记。
(四)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或境内上市后提出申请;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在完成挂牌后提出申请。
(五)企业须在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升入创新层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申请书》。
(二)《龙华区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备案登记表》。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申报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
1.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1)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2.在境内成功上市后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所在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成功上市的材料复印件。
(八)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申请时间
每月15号至20号(非工作日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