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国家、省、市创新载体配套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创新载体经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立项,上级资助经费已到账。上级部门未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上级资助经费实际到账 2 年内且项目通过验收前提出申请(项目经费分批到账的,以最后一批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准);上级部门有约定项目执行期限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 6 个月前提出申请。
2、申请区级创新载体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验收合格;
(3)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申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含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2)申报之日前 2 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
(3)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4、申请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3 亿元以上;
(4)申请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资助的企业,需已参照《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工作指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63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建设内部研发机构,申请之日前 2 年内向政府统计系统报备设立研发机构,并经统计部门审核首次纳入统计;
(5)申请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企业,需已参照《通知》要求对内部研发机构进行提升。
二、资助标准
1、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资助金额 50%、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配套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 50%及最长 5 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 800 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3、对近 2 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 50%、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通过复审等方式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奖励。(建设投入主要包括购置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及其更新改造、实验耗材、人才引进培养、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和交流合作等费用。)
4、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3 亿元以上、5 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 30%、不超过 10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投入的 40%、不超过 150 万元培育(提升)资助。
5、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投入的 50%、不超过300 万元资助。已获得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的,给予差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