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产业化立项和资助
一、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2.广东省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3.获得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或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4.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具体以上级文件的表述为准)开办经费资助。
1.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并且其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或已基本完成相关研究开发任务;
2.申请单位拥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或取得授权,且研究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3.申请单位为龙华区内的企业或机构。
本条所指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原863计划、原973计划、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
牵头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实际获得国家级资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注意】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在龙华区设立的企业或机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项目依托单位合计占股应在扣除风险投资机构股份后占股30%以上(创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带头人及核心成员、项目依托单位合计出资占开办资金30%以上)。所述的风险投资机构,是指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资助标准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和成果产业化资助标准如下:
(1)对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其实际获得的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8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对牵头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实际获得国家级资助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的资助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其中场地装修费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的20%,场地装修费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支出;房租包括物业管理费)。
对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并且其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或已基本完成相关研究开发任务,通过在龙华区设立企业或机构来转化其科研成果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确有转化潜力的,按照成果产业化收入的30%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
【注意】所述“最长5年”资助期从龙华区外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主持或参与单位在龙华区设立企业或机构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成果产业化立项评审的下一个月起连续计算5年。
每家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的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合计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