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动态
深圳市龙华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1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降低出口企业收汇风险。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 1∶1 给予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保金额的 90%。
资助标准:
已获得市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的企业,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 1∶1 配套资助,市、区两级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保金额的 90%。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从事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业务。
(三)在龙华区有海关出口数据。
(四)已获得市财政资助。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类申请书》。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企业签订的信用保险合同;
(五)企业获得市财政资助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企业购买产生保费所产生的发票;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