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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

发布时间:2019-1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加大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扶持。
(一)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对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 50 万元、200 万元、250 万元的资助。
(二)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阶段后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资助,待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 150 万元资助。
(三)对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按照境内上市资助项目总额补齐差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在龙华区生产经营满 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134
(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备案登记。
(四)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或境内上市后提出申请;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在完成挂牌后提出申请。
(五)企业须在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升入创新层后两年内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申请书》。
(二)《龙华区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备案登记表》、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书(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完成上市备案,并经市上市办考察后分批发)。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申报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
1.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1)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2.在境内成功上市后(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所在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成功上市的材料复印件。
(八)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 A4 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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