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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9-12-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建设类产业载体资助。为支持产业载体升级改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对改造的产业载体给予改造费用按比例资助。
(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由所在辖区街道办牵头组织实施,整治提升完成后,申请单位向区住建部门申请消防单项验收,并自行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由辖区街道办会同区工信、城市更新、住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通过验收核查的项目,给予累计不超过园区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 30%,最高 2000 万元费用资助。
(二)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参照《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备案和申请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 1 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并经区(或街道)行政执行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三)申请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工后 5 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类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2.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3.申请资助单位应为园区业主或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园区建设和改造的实际投资方或其注册的法人机构,如该园区实际管理运营机构不具有园区产权,只是部分出资对园区进行升级改造,该园区运营方申请资助时应取得园区建设、改造投资方及业主许可)。
(四)申请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百十五”企业对自有园区进行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资助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工后 5 年内不得申报拆除重建类和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
2.自项目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项资助。
3. 上市公司(指在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经市、区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区认定的“百十五”企业。
(五)已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符合产业监管协议要求。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产业载体建设资助类申请书》。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街道办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
(五)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承诺书、产业监管协议,以及申请单位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六)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合同、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

(七)工程变更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表,送审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审定书,含工程结算计算式的工程结算书。

(八)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九)工程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施工现场照片。
(十)施工、竣工图纸。
申请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除承诺书、产业监管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及施工、竣工图纸需要提交原件外,其余提交复印件,所有材料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材料需验原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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