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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总部企业、商贸业、专业服务业、工业、文化创意设计产业、入库纳统、对口帮扶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金融服务署是总部企业、金融业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司法局是专业服务业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专业服务业、文化创意设计产业、科技创新、对口帮扶等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创新局是总部企业、科技创新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住房和建设局是建筑装饰产业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持总部企业发展

第四条鼓励总部企业购置、租赁办公用房。

(一)购置办公用房扶持

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或当年在罗湖区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购房扶持,最高8000万元,分年度支付,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罗湖区财政贡献。自最后一笔扶持资金拨付时间起,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转让,且自用面积不低于50%,剩余面积如需出租,承租对象应符合罗湖区产业规划导向,由购房企业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报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

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租房屋在企业享受租房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已享受创新产业用房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扶持。

第五条鼓励总部企业管理团队发展。

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金额和增长情况,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定额资金奖励,最高1000万元。

本条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由区国库支付中心核拨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若企业选择拨付至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其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

第三章 扶持金融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上一年度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鼓励个人或新迁入(或新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交易、资产并购,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七条鼓励金融科技发展。

鼓励金融科技研发投入,在深化金融科技成果应用、加大新兴技术研发、持续优化金融服务等方面具有先进理论,并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和金融科技专项奖”的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对隶属于中央监管部门或大型金融企业总部且独立运作、有利于提升我区金融创新能力的全国性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其研发的产品、服务在国内同业产生重大示范引领作用的,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2000万元。

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天使母基金出资的初创型金融科技企业,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租金扶持,最高30万元。

第八条鼓励绿色金融发展。

鼓励辖区金融机构支持辖区企业发行绿色债融资,上一年度每协助一家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全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对辖区开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业务并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企业给予融资业务支持,根据业务合同在合同年限内每年对融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单个企业全年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29号)》扶持的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九条鼓励供应链金融发展。

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鼓励辖区金融机构利用供应链金融产品服务辖区产业龙头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区内产业龙头企业累计超过3家的辖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辖区产业龙头企业评判标准:辖区上市公司、综合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企业、分区营收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

鼓励辖区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批设或区政府认定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围绕产业链为企业提供电子交易、现代物流、供应链融资等服务。对在辖区注册设立3年以上、运营规范且资源集聚作用突出的交易场所,实收资本在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经营奖励。

有效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对符合《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深府金发〔2019〕7号)》扶持导向的企业,参照上一年度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

第十条鼓励黄金金融发展。

鼓励辖区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申报由国家部委、交易所等部门批复筹建,服务于人民币国际化战略或黄金金融创新等重大事项的金融基础设施,对上一年度获批建成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鼓励黄金企业加强与持牌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合作,对租赁期3年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度金融租赁发生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100万元,每年仅可申请一次。

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黄金产业基金,在黄金市场股权投资、黄金ETF、黄金产品IP融资以及黄金产业智能制造领域推动市场资源整合,对上一年度设立的单个黄金产业基金最高给予500万元落户扶持。

第十一条设立“罗湖金融创新奖”。

为促进我区金融创新,推动辖区金融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资金需求,特设立了“罗湖金融创新奖”,主要奖励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完善金融服务功能、保障金融运行安全、推进产融紧密结合等为特征,有利于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黄金金融、供应链金融和其他衍生金融等发展的产品、技术、工具、服务创新,以及金融管理方法、手段和机制创新。评选机制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扶持商贸业发展

第十二条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罗湖区“四上”库,上一年度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收入)、以及增长情况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对于新迁入企业,参照企业在原纳统地相应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核算增长情况。

第十三条鼓励品牌发展。

(一)鼓励知名高端或创新品牌在罗湖开设首店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开设罗湖首店的国际、国内知名高端或创新品牌企业,且品牌持有企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按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二)鼓励辖区品牌连锁总部企业拓展直营门店

对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四上”统计,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保持增长的辖区品牌连锁总部企业,在区内市外新开设直营门店的,按照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三)鼓励市内免税店引进品牌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辖区市内免税店新引进的国际知名高端免税品牌店,品牌持有企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在罗湖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按照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四条鼓励商业物业升级

(一)鼓励大型商业网点升级改造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且经营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网点,进行投资超过500万元改造升级的,按照改造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对纳入罗湖“四上”统计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网点,最高扶持金额提高至200万元。

(二)鼓励新建开业或升级改造酒店

对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建开业酒店,当年或次年纳入罗湖“四上”统计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四上”统计且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酒店,进行投资超过500万元改造升级的,按照改造面积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一)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

对区内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四上”统计服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在罗湖开设市内免税店

对上一年度辖区新设立的市内免税店给予扶持,最高10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三)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保税业务

支持企业建设保税综合服务平台,对上一年度保税业务量(不含保税分点)达5亿元以上的平台运营单位,按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本项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支持企业复制和拓展保税综合服务平台,对上一年度保税业务量达3亿元以上的运营单位,按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本项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支持企业利用保税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对上一年度在保税平台采购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四)鼓励离境退税、跨境电商企业发展

对上一年度首次开展离境退税业务,且纳入罗湖区“四上”统计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上一年度首次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五)鼓励发展直播带货

对上一年度通过知名直播平台,实现直播带货数据纳入罗湖“四上”统计且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零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万元。

对提供直播服务的知名直播平台基地运营企业,按照直播基地平台内的商贸企业合计纳入罗湖“四上”统计的直播带货数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30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一)对外贸企业购买当年度的新兴市场政治风险的保费给予全额扶持,直接支付给承保公司。承保公司须提供与外贸企业签订的保单及费用发票。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

(二)对外贸企业上一年度购买的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七条鼓励重点商圈改造升级

(一)鼓励重点商圈业态升级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符合重点商圈业态升级引导政策的新开品牌门店给予扶持,最高150万元。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上一年度重点商圈新引进的香港知名品牌店,品牌持有企业主体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在罗湖区注册独立法人并纳入罗湖区“四上”库,且吸纳香港居民2人以上就业的,按照门店经营面积给予扶持,最高150万元。

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同一品牌开设门店仅扶持一次。

(二)鼓励举办重点商圈特色品牌活动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对纳入为重点商圈特色品牌活动的主办方给予扶持,一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本款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重点商圈特色品牌活动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组织选定。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评定为“全国连锁百强”“广东连锁50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经商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对经商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对经农业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对经旅游部门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酒店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

限2020年1月1日后获评项目申请,同时获得多个同一类别项目的择其一申请奖励,已获奖励的两年内复评得同一等级的不再奖励,获评级别上升的给予差额奖励。

第五章 扶持专业服务业发展

第十九条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呈正增长的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做大做强奖励;上述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的,按对应比例另给予增长奖。本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二)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旅行社,按其综合贡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三)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呈正增长的律师事务所,按其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做大做强奖励;上述律师事务所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的,按对应比例另给予增长奖。本条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以上三款项目中一款。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扩大专业人员队伍。

对上一年度持证执业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一定比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上一年度获评以下奖项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奖励范围包括: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

3.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企业,只奖励一项;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资产评估公司;

5.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评选的营业收入排名前100名全国一级房地产估价公司;

6.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事务所库”,或入选“广东省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库”;

7.总部设在罗湖区且上一年度被评为广东省“百强旅行社”排名前100名的旅行社。

本款第一至五项给予50万元奖励,第六项给予30万元奖励。第七项对排名前50名的旅行社,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排名在后50名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扶持工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一年度纳入罗湖区统计工业总产值前20强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对上一年度实施技术改造,且项目纳入罗湖区统计的企业,按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鼓励工业企业“产销分设”。

工业企业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企业,上一年度首次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批发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零售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再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设计投入。

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部门认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其中国家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80万元奖励,市级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获得不同级别的称号,可申请差额部分奖励。

第七章 扶持文化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鼓励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影院、网吧、健身房、连锁书店、歌舞娱乐场所等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全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实现一定比例增长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二十七条鼓励优质内容创作。

(一)鼓励企业开展优质数字文化作品创作

对罗湖企业作为主要制作或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上一年度在院线放映的票房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分成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企业制作的视频、动漫、综艺等数字文化内容作品,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分成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演出

对专门从事商业演出运营的公司,上一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且营收增速在10%以上的,按照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三)鼓励设计业务发展

对纳入罗湖区“四上”库、专门从事设计业务的公司,上一年度综合贡献超过100万元且营收增速在10%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二十八条鼓励设计师发展。

(一)鼓励设计师落户发展

对获得国内外知名珠宝设计大赛奖项或为设计大赛评委,且担任年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的珠宝企业设计总监或设计顾问的设计师在罗湖新成立法人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二)鼓励设计师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对设计师联展或个人设计展的承办单位,按活动实际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同一主体同一年度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九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一)对上一年度国家新认定为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以及“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家重点动漫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被认定为“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的,每项荣誉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3年内重复获得以上荣誉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八章 扶持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十条鼓励“四上”科技企业发展。

对拥有有效知识产权,并纳入罗湖区“四上”库的战略性新兴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给予支持,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

(一)连续两个年度营收增长超过10%的,给予企业营收增长奖励。

(二)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或者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企业,并且连续两个年度R&D投入增长超过相应百分比的,给予企业研发支持。

(三)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给予企业配套支持。

(四)获得各类投资机构超过5000万元以上融资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融资奖励。

若企业同时满足上述多项条款则合并申报,累计奖励不超过上一年度区财政贡献的50%。

第三十一条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奖励与创新资质。

(一)对新认定或复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

(二)对生物医药企业取得一类、二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100万元扶持,取得一类、二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150万元扶持,取得一类、二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200万元扶持,对取得三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50万元扶持,取得三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给予75万元扶持;对上一自然年度完成临床 I、II、III 期研究的新药项目,按所获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对取得国内药品生产批件的,按照新药、仿制药、进口注册药三个类别单项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1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质认证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国家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分别给予企业每证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统一(CE)、世界卫生组织(WHO)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根据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享受本款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取得军工“四证”资质的民营企业,按每证3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级其他奖项或省级奖励的,奖励50万元;获得市级奖励的,奖励30万元。

(五)对获评为国家、省、市、区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市级的奖励30万元;获得区级的奖励20万元。

(六)对被认定为广东省工程中心或广东省、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给予被认定主体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十二条鼓励企业研发关键环节。

(一)支持IC设计企业新产品研发,对企业流片(FULL MASK、MPW)、购买商业IP、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等,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IC设计平台进行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集成电路测试与分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100万元。

(二)对新取得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等注册批件的企业,自获得批件起3年内,按相应产品年度纳统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单个产品年度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基于人工智能、5G技术开展技术研发与场景应用,对新技术、新产品投入市场并产生销售收入的企业,根据企业专项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200万元。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十三条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一)支持面向罗湖重点产业布局,由重点企业、高等院校或高层次人才发起成立新型研发机构,或由重点企业引进国家级创新载体分支机构,对新认定的上述机构,按照项目在罗湖实际投资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三年,支持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罗湖组织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科技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最高按活动实际产生费用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同一机构年度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罗湖技术入股或成立法人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对新成立的企业自用办公空间给予一定比例房租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年度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十四条鼓励科技金融创新发展。

(一)鼓励辖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辖区科技创新企业向银行、服务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产生的一年期利息及服务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不超过贷款金额的8%,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参加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入池企业,以其持有的知识产权通过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根据实际综合融资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进一步降低区内中小科技企业的融资成本,对战略性新兴企业、国高企业或纳入区国高培育库企业,因研发及生产经营项下支出产生的贷款的利息给予补贴。企业贷款还清后,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银行利息及担保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大力推行科技保险。鼓励科技创新企业购买科技保险,按照其上一年度投保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同一险种补贴不超过3年。

若企业同时满足上述多项条款则合并申报,累计奖励不超过上一年度区财政贡献的50%。

第三十五条鼓励专利高质量发展。

(一)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700元;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最多支持两个国家的授权;对维持5年以上的发明专利,补贴当年实缴年费的一定比例;支持企业将自身拥有的发明专利迁入罗湖,每件奖励2000元。

(二)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代理辖区授权发明专利达到30件,奖励10万元;达到50件,奖励20万元;达到100件,奖励50万元。本款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

(三)对外许可专利实施的,按照实际登记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四)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奖励5万元。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九章 扶持建筑装饰产业发展

第三十六条鼓励建筑装饰企业做大做强。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呈正增长的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做大做强奖励;上述企业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的,按对应比例另给予增长奖。本条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鼓励企业创优评级。

对在深圳市参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建筑装饰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获得“广东省优质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奖励30万元。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鼓励企业获得资质认定。

对在罗湖区注册满3年(含)以上,且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装饰企业,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每个资质项奖励20万元。

第十章 扶持入库纳统企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鼓励新增纳统企业可持续发展。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019年及往后年度企业经营情况作为统计入库资料,并成功纳入罗湖“四上”统计库的法人企业(不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企业),以首次在罗湖报送的统计年报营业收入数据为基期,且入库后第二年营业收入增幅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10万元的扶持。

此项扶持同一企业仅限申请一次。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上述企业,扶持金额增加1倍。

第十一章 扶持对口帮扶项目

第四十条鼓励企业投资落户对口帮扶地区。

对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投资落户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落户扶持,最高500万元:

(一)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罗湖区及罗湖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三)两年内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

本款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四十一条鼓励企业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

对直接采购我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农产品、且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采购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

第四十二条鼓励开发对口帮扶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对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旅游线路,给予3-8万元扶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扶持对象包括:

1.总部企业扶持对象包括以下情形:

情形

上一年度综合贡献

上一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

1

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

1亿元以上

2

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上

3

2000万元以上

——

2.金融业扶持对象包括:

(1)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地址在罗湖区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注册在罗湖区的中资银行专营机构;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由保险公司总部发起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4)其他金融机构:经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注册在罗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

3.专业服务业扶持对象包括:商务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等行业企业。

4.文化及相关产业扶持对象包括:在罗湖区主营业务应属于文化及相关企业分类(2018)或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创意设计、动漫游戏、版权、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影视演艺、文化娱乐、高端印刷和高端工艺美术等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此外,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鼓励设计业务发展”扶持对象也包括建筑设计类企业。

5.科技创新扶持对象包括:

(1)科技创新类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区国高培育库的企业。

(2)科技创新类项目:经认定的创新载体、各类各层次人才开展的创新项目、以及大赛获奖项目。

6.建筑装饰产业扶持对象包括:属于建筑装饰和装修行业中建筑设计、装饰设计、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园林景观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对注册地在罗湖的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条因一次性、偶然性等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有以下限制:

(一)对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剔除其在罗湖实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产生的综合贡献,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扶持额度依据剔除上述一次性因素后的综合贡献核算。

(二)企业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已获得相应扶持的,此部分综合贡献在计算本实施细则其他条款扶持额度时,不再计入企业综合贡献。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四上”具体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重点金融业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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