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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优化营商环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0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各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办法》执行;涉及政府产业用房、招才引智、人才住房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由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是专业园区、行业活动、平台和社团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是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建设局是节能减排相关条款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专业园区扶持

第四条鼓励创新空间载体建设。

(一)支持辖区产业化城市更新项目主体依托自持产业空间,与区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建设专业园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物业空间验收移交后园区建设(运营)年度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专业园区建设及运营主体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支持业主或运营主体对存量楼宇、工业厂房等实施升级改造,与区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建设专业园区。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园区建设(运营)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园区运营主体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五条鼓励专业园区高质量发展。

产业定位符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专业园,由专业园管理方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后专业园须接受监督。

支持专业园区管理方培育重点企业。经区统计部门确认后,上一年度园区净增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园区管理方2万元奖励,最高20万元;培育和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者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园区管理方2万元奖励,年度最高20万元;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20家以上,且同比增长率达30%以上的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培育激励。

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六条鼓励企业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

对于市场主体运营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企业入驻、租金优惠由运营主体按市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执行。对入驻企业执行的租金优惠,分年度对运营主体给予等额支持。

第七条鼓励专业园区获得国家、省、市支持。

对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的专业园区,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单项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三章 招才引智扶持

第八条鼓励企业招才引智。

(一)菁英人才扶持。对经区政府认定的“菁英人才”给予区高层次人才综合扶持及补贴,按区菁英人才相关文件执行。提供安家补贴,物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免租安居住房,以及提供创业补贴、创业融资、研修津贴、子女入学、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综合服务。同时,对引进符合我区菁英人才认定标准的人才或人才团队的,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标准给予人才引进奖励。

(二)人才住房扶持。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企业人才住房租售管理办法》,符合相应条款的企业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配租人才住房,租赁价格根据深圳市房屋委员会批复的基准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计算。辖区重点企业通过租赁市场房源配租的人才住房,可根据区住建局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第四章 行业活动、平台和社团扶持

第九条鼓励参加重点展会和行业活动。

(一)鼓励辖区企业、行业协会及园区运营单位等机构承办或参与重点展会(园区包括创客空间、孵化器等),以及宣传、促销、科技交流、创新创业等行业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包括策划、组织、物料、场租、宣传等费用),给予项目承办或参与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扶持。对于承办活动的行业协会、园区运营单位等机构,原则上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对于上一年度综合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承办企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本款所指活动如在区对口帮扶地举办,最高扶持额度上浮50%。

每家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本款所包括的项目。

(二)鼓励知名机构开展打造国际消费中心、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科技创新等重大课题调研、咨询项目。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项目承办方经费扶持。

本条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辖区企业”除外)。

第十条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在罗湖区设立公共性、行业性、开放性产业服务平台。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原则上按平台运营方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500万元。按照其实际运营效果,每年给予一定比例运营经费扶持,最高100万元。由区政府推动建设的产业服务平台,可提高扶持比例。本条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一条鼓励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力度。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操作规程》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五章 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扶持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成果。

(一)版权登记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企业,按照每10件证书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最高5万元。

(二)版权交易支持

对上一年度版权交易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对上一年度提出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企业或设计师,按司法部门最终判定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对上一年度人工智能、生命健康、信息技术产业,以及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申领创新券,年度申领最高额度为30万元,用于从经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或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咨询、品牌推广等服务,由服务机构按季度向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兑现。

第十四条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争创品牌。

对上一年度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开展深圳标准工作,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项目扶持。

扶持条件 

扶持标准

扶持上限

上一年度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附则第二十九条)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

50万元

主导国际标准修订

20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25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修订

10万元 

(二)对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按以下标准给予项目扶持。

扶持条件 

扶持标准

扶持上限

上一年度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八名。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

30万元

主导国家标准修订

10万元

参与国家标准制定

15万元

参与国家标准修订

5万元 


同一家企业标准研制项目的扶持金额,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六章 节能减排扶持

第十六条鼓励申请认证绿色建筑项目。

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达到下列条件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25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3%。

(一)新建绿色建筑项目获得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或深圳市银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既有绿色建筑项目获得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或深圳市银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标识;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既有绿色建筑项目申报时间应在标识有效期内。

对同时获得国家和深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评价标识的最高级别给予扶持,绿色建筑项目包括新建建筑项目或已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既有建筑获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七条鼓励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对节能改造投资单位,达到下列条件的,根据项目受益面积以一定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改造投资额的40%。

(一)项目在改造前需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纳入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系统;

(二)按照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实施节能改造;

(三)节能改造完成后,通过第三方能效测评单位完成核验测评的节能量核定;

(四)核验测评节能率(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比例)不低于10%。

对节能改造投资单位非业主或使用人的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改造投资单位须获得业主或使用人的授权。

受益面积是指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所惠及建筑范围的建筑面积,不含车库和停车场面积。

本条投资额以项目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审定金额为准。

同一项目(同一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只能申请一次资金资助。

项目取得深圳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项目能效测评单位出具的《节能改造项目运行节能量评估报告》后,运行节能率不低于核验测评节能率的80%时,可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资助,否则不予资助,能证实由非改造因素造成运行节能量评估结果低于核验测评时节能量核定结果的项目除外。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十八条鼓励高标准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

对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达到下列条件的,根据建筑面积以一定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250万元,且不超过申请项目建安工程费用的3%。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要求;

(二)通过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评审;

(三)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A级及以上,或《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75分及以上。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2.同一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市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

3.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4.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政府回购或者定价销售,或者获得建筑面积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申请认证绿色物业项目。

对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识,并在标识有效期内的物业管理项目,按照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项目评价标准,给予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扶持。一星级资助5万元,二星级资助10万元,三星级资助20万元。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条鼓励投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

对上一年度完成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接入深圳市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服务公共平台的重点用能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一条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

对上一年度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并完成认证工作的重点用能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二条鼓励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对上一年度开展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本条申报的扶持项目必须在罗湖辖区内实施,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二十三条鼓励开展“无废城市”创建。

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生态工业园区”的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本条扶持金额不受财政贡献限制。

第七章 配套扶持

第二十四条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根据《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19〕1号),实现发展多元化、拓展产业空间、提升物业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人才培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参与社区治理的区股份合作公司,可获得相应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综合服务。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重点企业,其高管人才可享受健康管理及医疗、企业社康、教育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十六条服务企业直通车。对新引进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设立服务专员,专人负责,过程跟踪,协调兑现各项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新迁入罗湖区或在罗湖区新设立的企业,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内,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原辖区和本区的综合贡献。

第二十八条申请节能减排扶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扶持:

(一)重复建设、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

(二)相同内容的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政府投资或罗湖区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

(三)《办法》规定不予扶持的情形;

(四)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不应扶持的。

第二十九条其他重要组织名录

其他重要组织 

1

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

2

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3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

4

动物卫生组织(OIE)

5

植物保护公约(IPPC)

6

开放移动联盟(OMA)

7

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

8

材料试验协会(AS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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