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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

发布时间:2019-07-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坪山开展非产业类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省、市科研立项、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认定且有经费资助的,对单个项目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获得认定且无经费资助的,按国家、省、市认定级别分别给予单个项目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全日制高等院校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三甲医院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非三甲医院、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含中职类学校)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其他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拟申报国家、省、市级科研立项的公立机构提供申报前启动经费资助,按照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此项资助由单位统一核定申报,全日制高等院校每年最高资助80万元,三甲医院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非全日制高等院校、非三甲医院、高中(含中职)每年最高资助30万元,其他单位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申请此项目的单位需满足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约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非产业类科研活动主要包括教育、卫生、环保、城建、体育、农业、林业、检验检疫、海关等领域开展的科研活动,并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不含社会类科研活动。
申请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坪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申请第一款非产业类科研活动启动经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开展的科研活动已获得国家、省、市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重点学科(含专科、实验室)等资助。
申请第二款非产业类科研活动启动经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18年申报单位的项目通过率不低于50%,且单位整体资助资金均须用于被资助项目的实施;
(二)2018年申报单位的项目通过是指已经获得国家、省、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认定等。
 申请非产业类科研活动启动经费资助的单位需要符合以下绩效考核约束:
(一)2018年应有不低于50%的项目通过率才可以继续申报,没有达到标准则取消申请单位后续两年该项目的申报资格;
(二)绩效考核为百分比分数考核,项目通过分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为10分、5分、2分,项目通过率=(国家级通过项目个数*国家级项目通过分数 省级通过项目个数*省级项目通过分数 市级通过项目个数*市级项目通过分数)/(国家级申报项目总个数*国家级项目通过分数 省级申报项目总个数*省级项目通过分数 市级申报项目总个数*市级项目通过分数)*100%。

四、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非产业类科研活动配套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20118年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四)2018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须提供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项目下达文件、授权书、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六)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提供2018年申报项目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成功的认定、资助拨款经费进账及申报项目总数等相关材料)、2018年获得资助资金在被资助项目的使用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收集汇总被资助项目获得资助资金转账记录、被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明细、发票等证明材料)、单位已核定拟申报上级科技立项启动经费资助的项目申报书(须含项目可执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审核申报项目相关材料(须含单位对申报项目评审过程、评分结果等)、及单位同意项目申报的审核流程相关证明材料;
(七)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企业认证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企业在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填写和上传的认证材料。
(二)申报系统材料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系统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报材料形式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对企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完备性、清晰性进行审核。
(四)资格初审。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五)第三方专项审计。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上会讨论复核后的资助计划。
(九)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十)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资助合同。
(十一)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定期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局,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