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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会展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0-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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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标准
坪山区会展业专项资助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在坪山区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贸展会,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5届。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共同委托一家单位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的项目,承办单位可作为资助申报主体申请资助。
(二)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在坪山区举办的经贸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坪山区展览机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会展业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举办的经贸展会,展会主办单位可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2.守法经营、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二)第一款的场租费用为上年度实际发生并支出的费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4.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材料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会展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展会场租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七)申请第一款资助的经贸展会有多个主办单位的,须出具指定一家主办申请的委托书或协议原件;承办单位申请的,须提供承办单位的证明材料(验原件);
(八)申请第二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复印件(验原件);展会举办情况的文字资料和照片;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0年8月3日9时至8月31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9时至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