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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招商引资类—先进制造业专项资助

发布时间:2020-06-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适用范围

先进制造业范围包括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的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制造行业。

(二)落户奖励

1.世界500强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奖励。“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下同)。中国500强企业新设立或新迁入总部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企业名单,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为准(下同)。

2.主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我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总部迁入我区的,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励。

3.落户我区后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形成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产值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4.获得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的企业落户我区的,按市级奖励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5.对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属我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的项目,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奖励。

(三)申报条件
(1)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a.在坪山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二地”合一的独立法人。
b.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c.配合完成统计数据申报。
(2)本政策中的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不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3)申请配套奖励的,以上一年度到账的市级奖励或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a.近三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b.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c.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d.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并获得资助的。


(四)坪山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助所需材料
(一)《招商引资类—先进制造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书》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验原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年度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不得搬离的承诺函原件;
(六)申请第一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世界500强或者中国500强的相关证明材料(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申请第四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深圳市总部企业条件的审核文件、资助合同及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八)申请第五款资助的还需同时提供:获得深圳市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的相关文件、资助合同和收款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时间
1.网络申报受理时间:2020年8月3日9时至8月31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8月10日9时至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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