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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坪山区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类申报条件、材料、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具有国际合作渠道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0万元。
(二)鼓励区内企业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获得深圳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三)支持坪山区科研机构、企业与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对获得市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的企业或机构,按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额度最高1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在坪山区;
2、截止2019年12月31日迁入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应在坪山区注册6个月以上;
3、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4、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至少3个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3个以上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成功案例等条件(成果技术转移需要有相关合作协议,孵化项目落地能够正常经营)。
国际创新中心通过评审项目的确定标准:及格项目(总得分大于等于60分)得分取平均分为通过评审的标准分,超过该标准分(不含标准分)为通过评审;若仅有一个项目参与评审的,该项目专家打分需达到70分为通过评审。
国际创新中心认定通过评审项目限额的确定:参评项目2个及以上的,可通过评审项目数量不超过参与评审项目数的30%(计算方式为:参评项目数*0.3,结果四舍五入确定国际创新中心获批项目的封顶数)。
港澳台等境外机构设立的创新中心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止2019年12月31日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已获得深圳市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市级审批文件已下达,且截止2019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到账。
三、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国际(含境外)科技合作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19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19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建设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坪山区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含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租赁证明材料)、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相关人员和单位资质的证明材料、与境外机构合作文件、合作经费、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2、自有的海外机构或与海外合作伙伴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海外团队在坪山区落地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深圳市深港创新圈项目资助下达文件、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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