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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关于鼓励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24-12-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原始创新和地方产业创新融合式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和企业需求的深度对接,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有组织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鼓励联合技术攻关
鼓励辖区企业联合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对于成功申报国家、省和市级各类重点研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技术攻关等计划课题,按照级别对联合体成员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相同合作主体每年限申报一个事项。
第二条 鼓励技术成果交易
鼓励辖区企业作为技术输入方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入股、战略研究等技术合作,并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交易。对技术输出方、技术输入方按照每年交易总额的5%分别予以奖励。第三条 鼓励联合创新载体建设
(一)鼓励辖区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类研究院、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创新中心、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基地)、成果产业化基地等创新载体,每项给予合作高校科研院所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认定的每项追加10万元,同一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奖励总额最高50万元。
(二)鼓励辖区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概念验证、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对建设投入的50%予以最高50万元一次性建设投入资助。
第四条 鼓励高能级载体组建
鼓励辖区企业与机构、合作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国家级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创新中心、产教融合、协同创新中心等国家 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每项给予政策申报主体50万元一次 性奖励。相同合作主体每年限申报一个事项,同一申报主体每年 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运营
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坪山重点产业在坪山设立成果转化基地、高校所在地设立虚拟孵化器,组织并开展遴选、孵化、培育、转化、落地等全过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运营评价结果,对成果转化基地运营机构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运营奖励。
第六条 鼓励转化项目入驻
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推荐项目入驻成果转化基地,给予入驻项目连续24个月最高40元/㎡/月的租金支持(资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租金),补贴总面积最高500㎡,单个项目每年资助额最高24万元,资助期内租赁用房不得对外租售。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推荐项目入驻虚拟孵化器,入驻项目承诺两年内迁入成果转化基地的连续两年按照上述租金标准减半支持,迁入成果转化基地后按照上述租金标准继续支持一年。该项同一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每年资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转化项目融资
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推荐符合坪山区重点产业布局且有融资需求的转化项目。坪山区通过政府性基金直投、社会化基金跟投等形式对种子期项目给予股权投资,经研判论证给予单个种子期项目最高500万元投资额。
第八条 鼓励产业化项目落户
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将已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科技重大 项目或课题在坪山区产业化,对运行满1年的项目进行运营评价,按照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同一合 作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引荐项目落户
鼓励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坪山区重点产业开展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落户服务,按照项目类型,对落户服务机构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万元奖励。第十条 附则
1.本措施所指的合作高校科研院所须是与坪山区人民政府建立合作且具有协议支撑的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2.本措施不溯及过往,“一事一议”项目以协议条款为准。
3.本措施所指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内容应符合坪山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并围绕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终端、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细胞与基因、低空经济与空天等重点产业集群布局。
本措施所指国家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是指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产教融合体、产教融合平台、协同创新中心等及其分支机构。
本措施所指概念验证联合实验室是指依托具备基础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聚集成果、人才、资本和市场等转化要素,营造概念验证生态系统,加速挖掘和释放基础研究成果价值的新型载体。
本措施所指成果转化与技术攻关的联合实验室是指通过校企联合共建,开展成果转化及技术攻关项目的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创新平台。
4.本措施所指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事项,由各产业主管部门按照产业职责,统筹各自项目的协议草拟、报批、签订、履约、监管等工作。除“鼓励转化项目融资”外,其他条款的资助额由各产业主管部门自行列支。除依据本措施支持外,合作项目的其他事项由具体协议约定。

5.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与本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6.本措施自2024年12月27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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