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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开展2020年度“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清算申报

发布时间:2021-08-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装备〔2021〕352号)要求,现开展2020年度“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清算申报,相关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装备(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新能源农用机械)生产企业和电池租赁企业。其中,省内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和电池租赁企业的申报补助(奖励)金额为10万元以上。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填报申请表。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电池租赁企业填写2020年度“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清算申请表(附件4-6)。
(二)审核资金清算表。市工信局组织对资金清算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对相关票据和证明材料、抽查相关产品。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标准为:新能源汽车补助标准参照同期国补标准的35%。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按在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装备中动力电池金额的10%给予奖励。电池租赁企业按照向电池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的3%给予补助。其中,动力电池金额需提供采购发票等相关凭证。
(三)开展现场核查。市工信局按照附件1-3有关核查要求,分别对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电池租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评分。
(四)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工信局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核查结果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和“不符合要求”三类。其中,核查结果为“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不予相关补助或奖励。核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清算报告(包括核查工作、资金申请、资金审核等情况)上报省工信厅。
三、相关要求
请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相应表格,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三份,于8月13日(含)前正式报送市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