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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商贸流通项目)

发布时间:2020-08-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企业条件
(一)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厦门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失信情况;
(三)按规定及时、准确向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报送销售额等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四)项目已获得或已申请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财务审计机构在信用厦门平台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未出现涉黑涉恶问题。
(六)其他(详见申报指南)。
申报范围
一、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发挥大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
(一)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
1.申报条件:符合上述条件。
2.奖励标准:增长10%部分给予15万元奖励;增长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000万元,再给予6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承诺书;
(4)2019年度“一套表”零售额增长统计证明材料(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二)年零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
1.申报条件:符合上述条件。
2.奖励标准:增长10%部分给予30万元奖励;增长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2000万元,再给予15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承诺书;
(4)2019年度“一套表”零售额增长统计证明材料(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二、鼓励汽车、家电零售增长。
(一)鼓励汽车、家电零售企业开展汽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让利促销活动。
1.申报条件:
(1)开展汽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让利促销活动;
(2)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1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年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6万元奖励。
3.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承诺书;
(4)2019年度“一套表”零售额增长统计证明材料(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5)开展汽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活动证明材料。
(二)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商贸零售企业开展汽车、家电等消费品的促销活动。
1.申报条件:
(1)行业协会应是本市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2)促销实施地在本市,参加促销活动的本市限额以上汽车、家电批零企业达60%以上,且不得低于30家。其中,促销活动实施当月或次月零售额同比增长的本市限上批零企业数应达到50%以上。
2.奖励标准:
促销活动实施当月或次月零售额同比增长的企业数达到50%的,予以20万元奖励;超过50%部分,每增加1家,奖励1万元。每场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单个协会每年最多奖励2场。
3.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承诺书;
(4)主办方背景介绍、活动方案、活动总结报告(效果评估)、现场活动图片、相关宣传材料;
(5)专项审计报告,含促销活动参加企业名单,要求含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活动期间销售金额以及活动实施当月零售额增长情况汇总表。
三、鼓励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实行统一结算。
(一)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实行统一结算。
1.申报条件:
(1)连锁企业统一结算:包括经营销售商品的直营连锁企业及被授权经营的特许经营连锁企业,实现零售额统一结算并纳入“一套表”统计;
购物中心统一结算:向消费者提供商业多业态综合性服务的购物中心,实现零售额统一结算并纳入“一套表”统计。
(2)统一结算企业年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
2. 奖励标准:统一结算企业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承诺书;
(4)2019年度“一套表”零售额增长统计证明材料(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5)专项审计材料:体现统一结算模式前后经营主体纳统情况,其中连锁企业应包括统一结算门店名单、单家门店年度零售额、股权关系说明及商业特许经营等相关证明材料;购物中心应包括统一结算商户名单及单家商户年度零售额情况。
(二)连锁企业新开业直营门店奖励。
1.申报条件:
(1)连锁企业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以上,同时年新增5家以上直营店(新增直营店数量应为净增加值,即新增数量扣除关闭数量)。
(2)新增直营门店应在我市成立,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之间(以营业执照时间为准)。且门店应正式营业,单店当年年零售额不低于300万元。
2.奖励标准:
每新增直营门店数量1家,奖励5万元;单店年零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3.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承诺书;
(4)专项审计材料,包括直营门店名单、单家门店年度零售额、股权关系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加强重点商贸零售企业招商,优化组织结构。
(一)支持非法人单位设立统一结算的法人单位。
1.申报条件:
(1)非法人企业新设法人单位要求: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业企业,注册时间在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之间,2019年度零售额纳入“一套表”统计;
(2)新设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新设企业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承诺书;
(4)2019年度“一套表”零售额增长统计证明材料(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5)专项审计材料:要求体现法人设立前后经营主体情况,股权关系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前后零售额纳统情况等。
(二)鼓励大型生产企业、平台服务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或供应链公司进行专业采购销售。
1.申报条件:
(1)设立的销售公司、供应链公司要求: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零售业企业,注册时间在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之间,2019年度零售额纳入“一套表”统计;
(2)新设公司年零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
2.奖励标准:新设公司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申报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2)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3)承诺书;
(4)2019年度“一套表”零售额增长统计证明材料(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5)专项审计材料:要求体现组织架构变更前后经营主体情况,股权关系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前后零售额纳统情况等。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企业上年度零售额基数为零的,按500万元为基数作为计算依据。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不合并计算。
(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四条每家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能重复享受。
(三)单家企业奖励上限500万元,但受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盘子控制,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奖励金额进行统一调整,申请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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