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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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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繁荣发展厦门文艺事业,扶持文艺精品创作和生产,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文艺项目资助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宗旨是:促进我市重点文艺创作规划,繁荣我市文艺创作、打造精品力作、培养文艺人才、推动文化创新,加强文化交流,推进我市文艺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资助和管理,遵循“专家评审、择优立项、公开透明、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
第四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委宣传部部门预算,并根据年度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及全市重大文艺项目实际逐年安排;资金由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旅局、市文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五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分为“资助”和“奖励”两项,按照评选结果分别实施。资助和奖励项目申报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一轮次。
第六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依法依规运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是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的决策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指导、立项审核和监管等。
评审委下设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具体实施。专家评委库由文艺界知名专家构成。
第八条 评审委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设立,评审委主任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厦门广电集团等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第九条 评审办常设在市委宣传部,由市委宣传部文艺处和市宣传文化中心负责。项目评审及资助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市文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完成。
第十条 评审委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评审委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经评审委主任同意,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评审委会议。评审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评审委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同意,才能形成评审委决议。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内容要旨,坚持向国家、省、市重大文化项目倾斜、向优秀的原创作品倾斜的原则。要求如下:
一、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人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弘扬民族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中华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
三、体现厦门文化底蕴和闽南文化精神内核,反映厦门城市精神风貌,表现不同历史时期厦门的名人、名家、名著风采并具有历史、时代和人文价值。
四、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能陶冶道德情操,健康向上的优秀少儿作品。
五、有利于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六、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适应群众文化需求的新变化新要求,并能积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七、列入国家重点规划或反映重大题材、重大活动的优秀出版项目;填补学术空白,反映相关领域最高水准或最新研究成果的原创文化艺术学术出版项目。
第十二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文学、影视、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等文艺门类的创作、演出、出版、交流、展览、人才扶持和文化活动等。
一、文本资助项目。包括戏剧剧本(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等);电影剧本(包括动画电影)、电视剧剧本(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广播剧剧本和网络剧剧本等;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文艺评论类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少儿读物、文化文艺类专著)以及网络文学等文艺门类的文本创作。(附《细则》)。
二、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曲艺、音乐、舞蹈等艺术门类的大型舞台艺术原创作品和综合舞台艺术作品(包括原创剧目、作品,进行过重大修改提高的剧目、作品,根据其他艺术样式或剧种改编、移植的剧目和作品,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以及具有跨界融合特点的剧目、作品等)和创新、示范性的原创小型剧目、小型节目的排演及演出。(附《细则》)。
三、优秀中青年个人文艺资助项目。(附《细则》)。
四、闽南文化进校园资助项目。(附《细则》)。
五、文化艺术活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文化节庆类项目;重大文艺赛事类项目;重要文艺研讨类项目;重大文化交流类项目;大型展览资助项目。(附《细则》)。
六、优秀文艺作品(项目)奖励。(附《细则》)。
七、市属文艺院团(中心)文化惠民演出资助(附《办法》)。
第十三条 重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申报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厦门市籍户口或取得厦门市居住证的公民,须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二、在厦工作的台港澳同胞,须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在厦门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须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定向为厦门市创作的外地公民或外籍人士,须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十五条 申报资助或奖励的项目,须在厦门市立项、备案,参赛评奖须由我市或我市联合报送且我市享有申报权、荣誉权。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开始实施,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申报时已发表、演出、播映过的创作作品或已完成的活动项目,一般不再受理申报;若因档期安排、重大节庆配合等合理原因未能及时申报者,可在下一期受理时申报,但申报者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专项资金项目资助采取“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评审委审定”三级评审制:由评审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委评审,并提出项目资助的立项和资助金额建议;评审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与建议,审核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十八条 拟资助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评审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评审办对收到的书面意见,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
第十九条 拟资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办可授权市文旅局、市文联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签署《项目资助协议》后,资助款项根据不同资助类别,以一次性或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拨付。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主体、实施主体、项目策划内容、实施进度、项目经费预算、实际支出等方面内容以所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项目策划书、作品文稿及相关材料为准,若有关情况发生变化,须及时向评审办提交书面说明。如构成实质性变更的,评审办报经评审委同意后,有权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估,并有权对资助资金的拨付进度、金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资助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税规定。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的成果使用时(包括出版、上演、播映、展出、宣传和举办活动等),须在相关的版权页面、重要新闻报道、广告、节目单、海报、片头等宣传材料中,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此项声明具有永久性,不因本项目成果归属的改变而终止。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宣传文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受资助者须按规定向评审办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并按要求提供该项目的海报、演出说明书、录音、录像、出版物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有权对受资助者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将取消该项目责任主体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具体依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监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受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评审办,评审办将视实际情况对该项目给予延期、终止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 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受资助者应在接到评审办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部分或全部返还专项资金资助款项。凡被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主体,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本办法享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