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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文本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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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资助范围
戏剧剧本,电影(包括动画电影)剧本、电视剧(包括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剧本、广播剧剧本和网络剧剧本;图书(包括文学类图书、文艺评论图书、通俗理论读物和少儿读物、文化文艺类专著)及网络文学等文艺项目的文本。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具有厦门市籍户口或取得厦门市居住证的公民,须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二、在厦工作的台港澳同胞,须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在厦门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须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定向为厦门市创作的外地公民或外籍人士,须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五、申报主体必须拥有申报项目的著作权、版权及各类奖项的申报权。
六、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厦门市的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著作权、版权、评奖申报权(须提交与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三条 资助标准
一、获资助的戏剧剧本,每部30万元。
二、获资助的电影剧本每部50万元、动画电影剧本每部20万元、电视连续剧剧本每集1万元(每部最多不超过30万元),网络剧剧本每集5千元、广播剧剧本每集5千元、电视动画片剧本每集5千元(每部最多不超过15万元),电视纪录片剧本每部3—5万元。
三、资助的图书每部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报者须提交身份证或居住证扫描件。
二、单位申报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团登记证、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扫描件(须加盖公章)。
三、填写《项目资助申报表》。
四、剧本类须提交文本初稿电子版;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扫描件;图书类提交3000字创作大纲和5万字以上初稿电子版。
五、以上材料均需在规定截止时间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填写、上传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项目评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拟资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办可授权市文联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受资助对象根据评审办提出的初稿修改意见,按规定时间完成文本修改后,评审办组织专家进行考核验收,并报评审委审定。对首次未通过结项验收的作品,经重大修改,可再度获得一次参加结项验收评审的机会。
第六条 资金拨付
一、本细则对每个确定予以资助的作品分两次拨付经费。通过立项评选时先给予50%的资助资金,通过结项考核收后,戏剧、影视剧本签订排演协议,图书签订出版合同,网络文学在主要网络文学网站发表后,再给予50%的资助资金。
二、在签订资助协议后,如受资助对象不能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完成作品,应及时通知评审办,评审办将视实际情况给予一次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作品的资助。
三、获资助作品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出版、评奖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处用明显的文字标明该作品是“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四、受资助的文艺作品优先使用权归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另行安排。
第七条 监管考核
一、评审办组织专家对资助作品进行监管、绩效评估,并报评审委审核。
二、评审委根据评审办意见,有权对受资助对象违反协议、弄虚作假、挪用资助经费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作品、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评审办核实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受资助对象三年内申请新资助项目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或版权纠纷等行为;
(二)与批准的资助作品内容严重不符;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擅自延期的;
(四)作品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五)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条 发布平台和申报平台
原则上评审办每年通过厦门市政府网、厦门网、音乐厦门微信公众号、市文旅局微信公众号(海上花园·诗意厦门)、厦门文联微信公众号发布申报信息,申报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第九条 附则
一、对于从外地购买且对厦门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影视剧、舞台剧剧本,按照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
二、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评审委。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