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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闽南文化进校园项目资助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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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和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宗旨
通过资金资助扶持,推进闽南文化保护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闽南文化进校园,促进闽南文化教育普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进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闽南文化了解熟悉程度,提升广大青少年文化素质和审美素养,增强文化自信。
第二条 资助范围
一、讲古、答嘴鼓、闽南童谣、厦门歌仔说唱、诗词闽南方言吟诵等闽南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闽南话等曲艺和语言类相关节目的创排与展演。
二、歌仔戏、高甲戏、南音、闽南皮影戏、木偶戏等优秀传统戏曲折子戏、小戏、戏曲课本剧、小曲目、闽南戏曲广播体操、韵律操和戏曲程式舞蹈等戏曲类,古埙等闽南传统音乐类相关节目的创排与展演;
三、闽南传统民居营造、厦门漆线雕、厦门珠绣、厦门微雕、同安锡雕、珠光青瓷、影雕等闽南传统美术、技艺类进校园普及教育的有关项目。
第三条 成果展示
根据“非遗和闽南文化进校园”活动开展情况,每年举办一次闽南文化宣传周,每两年举办一次厦门戏曲进校园成果展活动,全面展示闽南文化进校园传承成果。
第四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以单位进行申报,作品应具有正确导向和艺术价值。申报单位为全市大中专学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全市各戏曲专业艺术院团、优秀民间戏曲职业剧团;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填写《项目资助申报表》,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
二、节目名称、方案、构思、剧本及简介等电子版材料。
四、以上材料均需在规定截止时间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填写、上传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资助额度
一、每个闽南文化进校园的剧目、节目、项目资助额度3-10万元。
二、影响广、特别优秀的剧目、节目、项目,由评审办审议,可予以增加一定额度补助。
第七条 拟资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办可授权市文旅局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第八条 如受资助对象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等行为,评审办公室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项目完成时限。自项目获得资助之日起一年内,需完成资助项目,并向评审办递交结项报告及相关项目资料(视频录像、照片、节目单等)。规定时间内,如无法完成资助项目,须全款退还资助资金。
第十条 发布平台和申报平台
原则上评审办每年通过厦门市政府网、厦门网、音乐厦门微信公众号、市文旅局微信公众号(海上花园·诗意厦门)、厦门文联微信公众号发布申报信息,申报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资助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评审委。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