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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优秀中青年个人文艺项目资助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规范我市优秀中青年个人文艺项目资助管理,根据《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资助办法宗旨:通过资金资助扶持,培养厦门优秀中青年文艺人才,优化艺术人才队伍结构,努力造就一批紧跟时代步伐、热爱祖国和人民、艺术水平精湛的作家、艺术家。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优秀中青年演员举办个人演出专场、中青年演奏员个人演出专场及优秀中青年作曲(含戏曲)个人音乐作品专场。
二、优秀中青年美术、书法、摄影人才个人作品展。
三、优秀中青年作家出版个人专著。
四、文艺人才进修项目,针对参加包括文学、网络文学、舞台艺术、电视剧、网络剧、电影等领域相关的创作演出人才的思想文化素养、专业技能提升而组织的脱产进修培训。
第三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申报者应具有一定的创作实力,具有严谨认真的创作态度和较高的艺术追求。
一、具有厦门籍户口的公民或取得厦门市居住证的国内其他省市公民,须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二、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文艺创作人才培训项目除外;
三、具备一定艺术专业水准(满足以下其中一条即可):
1、获得福建省百花文艺奖或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
2、具备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艺术门类或职业的中级以上职称。
3、中国作家协会会员、福建省作家协会会员可申报个人专著资助类项目。
第四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居住证、获奖证书或职称证书扫描上传。
二、填写《项目资助申报表》,需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相应艺术家协会公章,并扫描上传。
三、申报中青年演员个人演出专场、中青年演奏员个人演出专场及中青年作曲个人音乐创作专场资助的须提交申报专场方案、主要作品的影(音)资料及简介等材料电子版。
四、申报优秀中青年美术、书法、摄影人才举办个人作品展的需提交展览方案、作品。
五、申报优秀中青年作家个人专著出版,需提交中国作协或福建省作协会员证扫描件、或获奖证书扫描件、作品文稿。
六、申报文艺人才个人进修培训项目,进修时间须为学制一年以上(含一年),并提供《进修录取通知书》、详细培训方案及经费预算。
七、以上材料均需在规定截止时间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填写、上传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个人演出专场类:5—10万;
二、美术、书法、摄影个人作品展类:3—6万;
三、个人专著出版类:5—8万;
四、文艺人才个人进修培训项目:2—5万;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第六条 拟资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办可授权市文联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按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第七条 项目完成时限
自项目获得资助之日起一年内(进修类除外),需完成该资助项目,并向评审办递交结项报告及相关项目资料(视频录像、照片、书籍等)。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如无法完成资助项目,须全款退还资助资金。
第八条 受资助项目在演出、展览现场或图书扉页的明显处,标明“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受资助项目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等行为,评审办公室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发布平台和申报平台
原则上评审办每年通过厦门市政府网、厦门网、音乐厦门微信公众号、市文旅局微信公众号(海上花园·诗意厦门)、厦门文联微信公众号发布申报信息,申报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资助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评审委。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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