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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厦商务规〔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12-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结合厦门实际,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执行。
附件:《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日
 
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促进我市外经贸高质量发展作用,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用于支持厦门市外经贸发展和其他国家重点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南发布、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二)牵头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对我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依照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
(二)配合市商务局做好绩效管理和监督,接受财政部、商务部对我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对外投资合作、跨境电商、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体系。
第七条 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补助
(一)境外普通展会、品牌展会和自办展会
1.申请条件:
(1)申请普通展会、品牌展会和自办展会补助的企业,补助年度进出口额(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100万美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实现正增长;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以及首年申请补助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不受进出口额限制(本实施细则所指专精特新企业详见《厦门市支持专精特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办规〔2024〕11号))。
(2)以品牌厦门推介展会的企业和组展机构,可以申请品牌展会补助,申请品牌展会的,除满足(1)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品牌展会已列入市商务局的境外重点行业展会名单。
②该展会以品牌厦门展会英文名“Brand Xiamen”、厦门产业整体形象集中进行推介。
③该展会展位规模及集中度要求:服饰及家纺、石材、卫厨、体育及户外用品、礼赠、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同一展会厦门企业参展(下同)展位数达50个及以上,展位集中度不低于60%;机械装备(含汽车)等支柱产业的展位数30个及以上,展位集中度不低于70%;电子信息(含光电)、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展位数达10个及以上,展位集中度不低于80%。组展机构公共区域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
(3)以厦门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为主推介展会的企业和组展机构,可以申请自办展会补助,除满足(1)条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该展会应在开展前十五日报送市商务局,且经过市商务局认定。
②该展会厦门企业参展面积≥150㎡,且厦门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展位数占比超50%。
2.补助标准
(1)普通展会
①按照企业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和B类(A类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补助,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单家企业参加单个境外展会仅能申请1个标准展位补助。
②参加金砖国家展会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补助费用在A类或者B类基础上上浮10%。
(2)品牌展会
①对参加品牌厦门展会的企业,按普通展会扶持标准,最高扶持2个标准展位,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最高扶持4个标准展位。
②对品牌展会的组展机构,公共区域展位费用按实补助但不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公共布展费用、公共宣传费用及承办费用等其他公共费用补助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
(3)自办展会
①对参加自办展会的企业,展位补助按该地区普通展会标准展位补助上浮20%,不限展位数予以补助。
②对组展机构,公共区域展位费用按实补助但不高于该展会我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公共布展费用、公共宣传费用及承办费用等其他公共费用补助按10000元/展位予以补助。
3.补助底限及上限
(1)补助底限:对于申请普通展会、品牌展会和自办展会补助的参展企业和组展机构,每个项目类别补助金额不低于5万元(含),低于5万元(不含)不予补助。
(2)对于申请普通展会和品牌展会项目类别的企业合计补助上限:补助年度进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补助封顶(两个项目类别合计,下同)15万元;补助年度进出口额8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20万元;补助年度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6500万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50万元;补助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含)-2亿美元的企业,补助封顶80万元;补助年度进出口额2亿美元(含)及以上的企业,补助封顶120万元。
(3)对于申请品牌展会或自办展会项目类别的组展机构补助上限:申请品牌展会补助的,单个品牌展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自办展会补助的,单个自办展会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进出口信用保险
1.小规模企业统保。对上年度出口(含货物出口和服务出口)800万美元以下的小规模企业,其在政策性保险机构投保的基本风险统保保费全额扶持,与企业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扶持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不重复享受。
2.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扶持。对货物贸易企业缴纳的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按35%扶持,对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缴纳的短期信用保险保费按50%扶持,单家企业年度封顶50万元。
3.国内贸易信用险。对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按实际缴纳保费的40%扶持,单家企业年度封顶300万元。
(三)贸易数字化
补助对象:年度进出口100万美元(含)以上且正增长(其中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及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可不受进出口额限制)。
补助标准:对企业上线3个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予以5万元的年度广告推广费用定额补助,超过3个的,每增加1个予以1万元叠加补助。国际电子商务平台须有超30家厦门市外贸自主品牌培育企业入驻。(以上补助费用均不高于企业支付的实际广告推广费用的80%),单家企业合计补助金额封顶8万元。
第八条 对外投资合作补助
(一)境外经贸合作区
对当年度确认为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入驻企业实际总投资额予以园区实施企业相应补助。对入驻企业实际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下的予以补助100万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予以补助150万元;1亿美元-3亿美元的予以补助200万元;3亿美元(含)以上的予以补助300万元。对当年通过年度考核的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考核办法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二)海外投资保险
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40%的补助,单家企业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企业获评厦门市A类国际化企业、或对其他金砖国家有实际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其相应封顶限额上浮10%。
第九条 跨境电商补助
(一)跨境电商出口集货仓
支持建设集货仓并通过我市口岸开展业务。对跨境电商集货仓按照货值、服务对象、仓储面积等经营指标进行综合贡献评价,评分达40分(含)以上给予每分2.5万元奖励。综合评价体系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二)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对自建或购买综合服务平台,年度服务厦门企业超5家(含),平台内厦门企业年度交易规模超5亿元(含)人民币,交易数据同步到我市“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
支持我市企业建设、运营海外仓,对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单仓年度发货单量达20万单(含)或年度发货吨数达4000吨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其他金砖国家仓储面积达到100万单(含)以上〕,且服务厦门企业发货包裹量/发货吨数占单仓总量50%及以上规模,每年给予运营单位单仓20万元奖励,单家运营单位封顶150万元奖励。
第十条 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补助
(一)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综合贡献
根据评价办法对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对得分达10分(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1分0.7万元予以奖励。评价办法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二)国际资质认证
对服务贸易(含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费用(不含咨询辅导培训等费用),按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企业实际支出不低于1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体系补助
(一)境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境外投资服务平台,提供金融、信保、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按照境外投资公共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服务我市企业走出去。根据考核情况,对平台运营机构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二)涉外法律公共服务平台
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厦门WTO/TBT-SPS通报咨询工作站建设,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通报咨询、培训等工作,根据考核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55万元的补助。
(三)消费品进口平台
支持酒类、水产品、咖啡豆等进口平台建设,单个平台按不高于300万元予以支持。对平台服务上下游企业贸易促进、参与标准制定、检验检测、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予以支持,具体认定办法、评定方案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四)海关AEO高级认证
年度新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予以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政策的企业不可重复享受。
(五)ESG认证
年度新取得ESG认证的企业,予以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政策的企业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以上项目均设置资金池,扶持补助标准均为最高标准,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超过当年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则对通过审核的扶持金额进行同比例调整。同时,每个项目类别支持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材料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依法收回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至印发前相关资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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