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资助项目 > 福建省资助项目 >

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闽财规〔2024〕31号

发布时间:2024-07-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自创区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福厦泉三市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自创区建设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福厦泉三市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福厦泉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对实施单位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围绕重大领域关键技术以及行业领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急需攻克的核心技术项目清单,针对性开展重大创新项目攻关,着力突破一批制造业的瓶颈制约;支持重点培育高成长、高研发、高技术产业团队开展科研攻关,有效形成科技创新聚集区。
(二)园区科技创新专项工作。支持自创区的园区开展重大产业科研攻关项目、公共服务科技平台等科技创新工作,推动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新产品研发、中试、生产;支持园区开展更多标准化科技创新相关工作,争取更多“标准”话语权。
(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设重点发展产业需求的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究院,培育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支持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创新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支持中国东南(福建)科学城、厦门科学城、泉州时空科创基地加快建设。
(四)先行先试举措。推动自创区创新改革和先行先试举措,支持自创区之间以及自创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实现山海科技资源统筹与产业协同发展;激励国家级高新区争先晋位,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高新区实施晋位奖励,促进高新区创新发展;支持探索和建立新办法、新措施和新机制,充分发挥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和“试验田”作用。支持自创区承接国家战略布局重大区域的科技和产业溢出,在创新资源丰富地区建设“创新飞地”。
(五)符合自创区创新发展项目。支持推动自创区创新发展其他项目建设,包括平台建设运营、科技服务、引育高层次人才、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对外购买研发活动和技术创新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以及推动与国内领先的战略研究机构及分支机构战略合作等。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一)用于基础补助资金和绩效奖励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基础补助资金部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自创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自创区创新高地建设、产业升级发展、高新区创新发展、营造创新生态等,下达补助资金。
2.绩效奖励资金部分,主要用于综合考评绩效奖励、重点工作绩效奖励,按照综合考评绩效、重点工作绩效因素分配,权重各占50%,每年度由省科技厅发布考评通知。
(1)综合考评绩效奖励部分,按照《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进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确定的考核评估指标对各片区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核指标主要包含创新政策、创新投入、建设任务、创新能力、高新区排名等;根据三片区考核名次按50%、30%、20%权重分配综合考评绩效奖励资金。
(2)重点工作绩效奖励部分,按照自创区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开展单列考核,逐一根据三片区考核名次按50%、30%、20%权重分配重点工作绩效奖励资金。单列考核指标包括获得国家和省领导(部门)批示(通报表扬)、与省内外高新区签订战略发展(合作)协议、科技金融(创新积分)、福厦泉科学城建设成效、年度工作要点中园区平台项目建设亮点和成效、落实国家和省级部门关于自创区(高新区)建设部署情况(含材料报送质量和时效)等,但在环保能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营商环境及其他相关方面出现负面舆情和受到通报(处分)的片区取消重点工作绩效奖励部分(不影响其他片区排名)。
(二)用于协同创新平台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工作任务等, 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商省财政厅后及时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包括申报条件、申报时限和具体要求等有关内容;福厦泉三市按照申报文件要求,组织所属单位申报,并逐级审核上报。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建议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科技厅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安排到福厦泉三市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科技厅按预计数的一定比例在规定时限内提前下达到市县;未提前下达的部分,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规定时间内下达。
预算执行中,福厦泉三市应当自收到省财政厅、科技厅预算文件后30日内分解下达预算至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福厦泉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科技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福厦泉科技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市、县(区)或项目实施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七条  福厦泉财政、科技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33号)同时废止。
联系宇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