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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闽财规〔2024〕31号

发布时间:2024-07-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省政府确定的省创新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4年到2026年,执行期满后,自动终止。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指导相关设区市和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履行下列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负责根据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进展、考核评估、设区市和依托单位总体资金投入等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组织省创新实验室建设相关项目实施,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指导相关设区市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相关设区市财政和科技部门应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创新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室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项经费使用和内控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过程管理、绩效评价、成果归属和薪酬分配等办法;
(二)及时总结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绩效完成情况,编制年度预决算、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省创新实验室所在设区市科技局)会同所在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备案;
(三)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手续完整、核算规范、账实相符;
(五)切实履行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职责,完成建设和绩效目标,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省创新实验室。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主要包含以下方向:
(一)科技项目研发。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三)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及薪酬绩效(除省级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外)。
(四)开展协同创新。
(五)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与维护。
(六)科研设施装修改造(除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外)。
(七)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为建设补助经费和运行补助经费两部分,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一)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采取项目法分配。按照“一事一议”、分段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院(校)地合作模式建设的省创新实验室,省级财政最高补助额度为其建设总经费的50%;对院(校)企合作模式建设的省创新实验室,省级财政最高补助额度为其建设总经费的30%。建设期内,按不高于省级财政核定的建设补助经费总额的50%拨付。其中:第一年,按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计划和年度预算情况,预拨不高于5000万元补助经费作为建设启动资金。第二年起,根据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进度、设区市和依托单位资金投入、总体经费支出等情况核定拨付,最高不超过设区市财政投入;对建设进展成效不明显、补助资金支出慢的省创新实验室,适当核减拨付年度建设补助资金。建设期满后,根据设区市和依托单位资金投入、总体经费支出等情况,对验收优秀的省创新实验室分年度拨付省级建设补助经费总额的50%;对验收合格的省创新实验室,拨付其省级建设补助经费总额的20%;不合格的不再拨付。 
(二)省创新实验室运行补助经费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上在启动建设3年后按照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开展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含人才队伍建设、科技产出、基础建设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定性指标包含科研布局与研究成果、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条件建设与资金使用、发展潜能等方面。对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安排运行补助经费5000万元,60分(含)至80分安排运行补助经费2500万元,60分以下不予安排运行补助经费,连续支持5年。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情况,于10月底前向相关设区市科技局、各省创新实验室下发报送省创新实验室当年度建设进展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主要包含科技成果、人才队伍、经费收支等方面情况,提出下年度资金安排预算;相关设区市科技局、各省创新实验室按照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有关材料,省科技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补助资金下一年度安排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省创新实验室原则上应先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后报送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省科技厅、财政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复核。
第十二条  相关设区市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四条  相关财政、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预算指标文件同步下达。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中,相关科技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中,预算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预算执行缓慢的,相应减少省创新实验室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相关财政、科技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使用、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级创新实验室建设运行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2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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