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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保险有关工作

发布时间:2024-07-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设区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金融监管分局、各直属金融监管支局,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号)等精神,强化我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激励效应,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补贴对象
将我省行政区划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瞪羚企业、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企业均列为补贴对象。
二、优化补贴险种
对科技保险中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研发中断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以上9个险种称为A类险种)以及产品责任保险(称B类险种)等10个险种予以保费补贴。
三、提高补贴标准
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科技保险最高保费补贴总额提高至50万元,在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内定额补贴。对已参加科技保险的补贴对象,按以下二类标准给予补贴:
(一)A类险种。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四个险种年度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50%;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险种年度保费补贴比例提高至50%;研发中断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科技项目研发费用损失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年度险种保费的50%给予补贴;
(二)B类险种。产品责任保险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年度险种保费的10%给予补贴;
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最高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某项科技保险如已申报或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含其他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不重复补贴。
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明确资金申报程序
科技保险补贴采取后补助方式。由企业按要求在“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上填写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经省科技厅组织完成初审、复核以及科技保险统计、与保险公司对账等审核工作后,由省科技厅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计划上报同级财政审核,同意后拨付给申请企业。
五、强化精准服务
保险机构要落实科技保险发展主体责任,建立科技保险协调规划和资源保障机制,统筹推动科技保险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保险对科技型企业研发创新、落地应用、经营存续各环节风险的保障作用,要研究不同生命周期科技型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通过不同险种的组合,结合“保险+服务”的理念,促进保险风险保障与研发创新的长周期性相契合。要加强科技保险业务合规性审查,持续强化内部业务控制和风险管理。
六、加大政策宣传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结合辖区内科技资源实际,因地制宜细化落实政策,推动建立辖区内科技型企业保险对接机制,形成促进科技保险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地要及时总结当地科技保险良好实践做法,加大经验宣传推广交流力度,不断总结成功经验,提升科技保险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对科技型企业的保障支持作用。

附件:实际保险费缴纳表(承保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填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金融监管局
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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