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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 宁市科规〔2024〕3号

发布时间:2024-12-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县(市、区)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宁德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

宁德市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规范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根据《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细则》(闽科规〔202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补助是指利用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对外购买的科技创新服务费用进行的后补助。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宁德市创新券补助工作的政策制定、管理服务与监督,研究确定宁德市创新券补助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各县(市、区)(含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创新券补助的组织、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补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补助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生产经营,在年度通知指定的科技创新服务支出费用时期(以下简称补助周期)内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态,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鼓励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确认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第六条 创新券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在境内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第七条 创新服务包括: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指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地应用于本企业产品研发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活动,应签订相关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且合同总额须不超过100万元。
(二)产品检验检测:指企业开发产品在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的产品检验、指标测试及产品性能测试等检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 创新服务费用是指支付给服务方全部费用中扣除应缴增值税后的费用。
第九条 宁德市创新券实行省市协同联动,对当年度获得福建省科技创新券政策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10%进行市级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地方创新券,共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三、补助程序
第十条 为简化申报程序,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创新券政策支持的宁德市内项目配套市级创新券补助,无需额外申请,做到材料“零报送”。
第十一条 宁德市创新券补助工作包括确定补助金额和发放两个环节。
第十二条 确定补助金额。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备案核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券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统筹确定市级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第十三条 发放。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将市级补助资金及时发放至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创新券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级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后,各县(市、区)应于三个月内及时拨付给补助申请人,严禁挪用截流。
四、监督与评估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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