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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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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各镇(街道),区直管企业: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公室
2024年9月6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合作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规范和加强合作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管〔2023〕77号)及合作区相关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列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合作区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等高质量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为事后资助方式,确有必要采取事前资助的,应按照“一事一议”报审流程,提请区管委会审议。
根据资助类别、资助范围和资助对象的不同特点,资助项目类别分为“免申即享”类项目、核准类项目、评审类项目和“一事一议”类项目。各类资助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类专项资金资助措施及申报指南规定为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
(一)区科创经服局根据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结合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和受理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报送区发改财政局。
(二)区发改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需求,结合区级财力安排资金,一并纳入区科创经服局年度部门预算。
(三)专项资金内不同资助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区科创经服局按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在预算额度内统筹调剂或申请追加指标,按区相关流程办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优先、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区科创经服局在其所负责的专项资金职责领域内,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其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二)负责专项资金资助措施及申报指南的制定和宣传工作。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调整意见,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四)负责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处理有关咨询、质疑、投诉事项。
(五)与资助对象签订专项资金资助协议,会同区发改财政局监督专项资金资助协议履行情况。
(六)按照区发改财政局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发改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涉密信息除外);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发改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资金保障与财政监督部门,其职责是:
(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审计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一)区统计局配合区科创经服局核查相关统计数据,提供专项资金涉及企业的纳统及统计情况。
(二)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配合区科创经服局核查相关事项,告知签订资助协议企业的迁离情况;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海洋渔业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深汕管理局、深汕公安分局、深汕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区科创经服局核查相关事项。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是在合作区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或组织,对合作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个人也可依据相关资助措施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合作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符合合作区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商业贸易、招商引资资金资助措施规定的法人企业或组织。专项资金政策或申报指南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和纳税义务。
4.区管委会或区科创经服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个人应满足的条件:
1.遵纪守法,近两年无犯罪记录。
2.至申请时仍满足专项资金资助措施要求的申报条件。
3.区管委会或区科创经服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一)近两年(申报之日前两年内,下同)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二)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食品安全、进出口、税务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已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要求整改但年度处罚总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聘请第三方机构代理申报、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五)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符合多项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按照申报指南规定提交材料,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不接受第三方机构的代理申报。
第十五条 区科创经服局按照以下流程开展专项资金审核工作:
(一)资格初审。对申报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质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及初步资助方案。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内容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非关键材料不全等特殊情况的可容缺受理。资质审查主要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项目是否涉及重复申报、申报主体是否有不良记录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联合审查。会同各相关部门及所在镇(街道)对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开展联合审查。结合本办法、专项资金资助措施、申报指南要求开展联合审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所在镇(街道)就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情况核实;相关部门及所在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对于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提供情况说明。
(三)专项审核。核准类项目,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资格初审、联合审查结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评审类项目,根据专项资金资助措施要求及区科创经服局认为有必要开展专家评审的项目,在专项审计前,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四)报批程序。结合资格初审、联合审查、专项审核等结果形成拟资助计划,按规定流程报批。
第十六条 “免申即享”类项目无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区科创经服局主动筛选资助对象,开展审核工作。具体操作程序由区科创经服局根据项目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完成向上报批流程的项目,按如下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一)公示。区科创经服局负责在合作区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书面向区科创经服局提出。区科创经服局按程序进行核实或组织重审,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
(二)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后认定无异议的,由区科创经服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三)拨付。区科创经服局报送专项资金资助计划至区发改财政局,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区科创经服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发改财政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参与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专项资金各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挪用、挤占专项资金、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由区科创经服局会同区发改财政局依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限制申报资助资格等措施,依法依规将其列入申报资助异常名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虚假报告的,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区科创经服局依职责处理相关投诉。
第二十三条 已发放资金经事后核实,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区科创经服局会同区发改财政局予以追回。专项资金未能追回的,区科创经服局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资助项目进行等比例核减。
第二十五条 经市政府或区管委会审定的“一事一议”资金资助(扶持)或奖励事项,不受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汕办函〔2021〕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申报的项目,按照《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函〔2021〕22号)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本办法实施后申报受理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