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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4-12-1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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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推进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知识产权发展,提升合作区“一主三辅”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的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申请人的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应归口合作区管理和统计,并且符合相应资助或奖励条款规定条件。
第三条 本政策所使用的经费由区级财政资金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5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五条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补贴,按不超过所质押的知识产权实际利息、评估费与担保费的4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40万元。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450万元。
第六条 对参与深圳企事业单位发行的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的合计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规模的5%,同一申请人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条 支持企业在国内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企业应先行申请深圳市市级资助。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并扣除深圳市级资助金额后进行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第八条 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企业应先行申请深圳市市级资助。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并扣除深圳市市级资助金额后进行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保险赔付款、支付的和解费用应予以扣除。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实施地理标志品牌培育,支持合作区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对合作区产品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在深圳市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只资助一次。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在深圳市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对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且在合作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按照上一年度实际运营成本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累计资助不超过3次。在获得深圳市市级资助的基础上,对获得上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考评优秀的,每家再奖励10万元,获评良好的,每家奖励5万元。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推动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创新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的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0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单位,应先行申请深圳市市级资助,按照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并扣除深圳市级资助金额后进行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新培育、新引进且保持3人以上常驻办公并正常开展业务,为合作区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维权、评估、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10笔以上的服务机构,每笔给予0.3万元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壮大,对升规纳统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予以50万元一次性资助。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所列奖励或资助条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执行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汕监管局出台申报指南予以规定。第十五条 本政策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补贴项目每还清一次一年期利息视为完成一次项目,需在完成项目后最近一次申报指南公布的申请时限前提交申请材料。
本政策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资助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应在申请年度的上两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除第五条至第八条外,申请本政策所列奖励或资助的项目,项目完成时间均应在申请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第十六条 本政策第五、第六、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资助(补贴)类项目,同一知识产权只能申领区级或上级同类型项目其中之一,不得重复申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为多方共有的,需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同一条目的项目经审核后应发总金额超出该条年度限额的,每个申请单位实际发放金额按该条年度限额除以应发总金额的比例进行折算发放。
第十九条 本政策涉及“最高”“最多”“以上”“不超过”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项目完成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之间的适用本政策,项目完成时间在2026年6月30日之后的不适用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