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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4年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生物医药领域)
发布时间:2024-12-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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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类别和重点领域
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临床试验、产业化事后补助等类别。其中,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大分子生物创新药物方向;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支持创新药物制剂研发生产中试服务平台、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生物医药供应链平台方向;临床试验支持药物临床试验(GCP)机构;产业化事后补助支持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领域。
二、扶持计划
(一)核心技术攻关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三)条。
2.扶持方向
大分子生物创新药物。支持以下两个细分方向:(1)围绕1类核酸创新药创制,重点开展人工智能高效序列优化技术、载体递送技术等研究,取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2)围绕1类溶瘤病毒创新药,重点开展基因编辑技术、溶瘤病毒递送等技术研究,取得新药临床试验许可。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金额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用于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不含人力资源费),其中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40%。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项目团队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6)项目建设期内相关成果需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签发的药物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或默示许可。
(二)市级重大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组建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二)条。
2.扶持方向
重点支持搭建创新药研发生产公共服务平台和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优质的创新药研发生产和动物实验服务。
(1)技术服务类:
创新药研发生产中试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药研发生产中试服务平台,至少包含以下一项服务:①小分子药物制剂筛选、制剂开发和中试生产服务;②纳米晶、脂质体等药物递送系统开发与工艺优化服务。
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化、开放式实验动物公共服务平台,提供鼠、兔、犬、猪、猴等多类别实验动物质量检测、疾病动物模型开发、动物实验技术服务。
(2)资源条件类:
生物医药供应链平台:建设具备满足生物安全风险控制条件的特殊物品仓储场所,对生物医药特殊物品开展全流程数字化监管,提供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进出口全链条服务。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分阶段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予以批复立项,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资金分阶段拨付,在项目扶持计划通知下达、项目完成总投资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三个阶段,分别按资助金额的40%、30%、30%分阶段予以拨付。已拨付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单位应是以对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3)技术服务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资源条件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总投资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技术服务类项目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2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资源条件类项目已有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0人,相关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5)项目建设方案应总体思路清晰,建设任务、目标合理,项目建设期内服务数量及合同金额目标明确。平台应具有开展基础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平台建成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三)临床试验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八条。
2.扶持方向
支持药物临床试验(GCP)机构开展临床试验服务。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一次性资助。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机构,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的临床研究报告,2023年11月3029日到2024年11月3029日期间取得(备注: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且对应的临床试验合同书不得早于取得临床研究报告前3年内,达到5、15、30项以上的,给予牵头单位最高不超过100、200、300万元资助,给予参与单位最高不超过50、100、150万元资助。
4.申报要求
(1)项目单位须按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获得相应药物临床试验资质。
(2)同一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独立核算。同一项目中,作为牵头单位(含单中心)的,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可按照参与单位进行核算。
(四)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1.政策依据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十四条。
2.扶持方向
支持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领域,产品需已开展Ⅲ期临床试验或获批上市。
3.扶持方式及资助金额
事后资助。专家评审综合评分6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核查阶段,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资助比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因素核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申报要求
(1)须满足申报通知明确的申报基本条件,详见申报通知。
(2)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4)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申报时间
2024年11月29日9:00至2024年12月29日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