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大型工业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扶持
发布时间:2020-05-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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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条件
(一)申请研发机构培育扶持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地在龙岗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3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且在政府统计系统报备未设立研发机构。
2.公司相关会议决定成立研发机构(部门),并发布相应成立研发机构的文件,确定研发机构职责、负责人和人员组成;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含研发场地、经费保障计划和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
3.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有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4.有研发固定场所,包括研发人员办公场地、实验室场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5.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6.开展研发活动,有研发项目立项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7.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元。
(二)申请研发机构提升扶持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计地在龙岗区的年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3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且在政府统计系统报备内部已设立研发机构,但未获得过区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认定。
2.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300万元以上,或每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600万元以上;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近两年每年经税务部门确认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50万元以上,或每年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
3.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近两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7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3项。
4.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研发专门用房面积30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200万元);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研发专门用房面积250平米以上,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35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相应的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5.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大型工业企业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12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1人;
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大型工业企业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1人。
6.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含研发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计划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等)。
二、扶持标准
(一)申请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40%最高150万元给予培育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培育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30%、最高100万元给予培育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二)申请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提升扶持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年主营业务收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40%、最高150万元给予提升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经核准符合条件的3亿元
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企业,按研发机构提升建设方案中拟购置设备金额的30%、最高100万元给予提升扶持,用于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
三、对获得区大型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提升)扶持的,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按1:1予以配套资助,配套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得区级扶持的企业,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形成资助方案,统一组织申报市配套资金。对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提升)建设最多给予1次区级扶持和1次市级配套资助。
四、对培育(提升)建设后达到区创新平台认定条件的,经专家评审可认定为区级创新平台,并给予差额资金扶持。
五、区科技创新局和受托银行负责对扶持资金项目进行监管。获扶持单位应按《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与区科技创新局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所获资金应专款专用,如实记帐,不得挪用。
六、获扶持单位有义务每半年向区科技创新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进度情况等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受扶持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资格,由区科技创新局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