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 |
50% |
100000 |
长期外派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费用补助 |
50% |
1.支持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30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按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美元/月)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10万元。
2.场所租赁租期不少于6个月,同一场所的购置费用仅支持一次。
3.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置或租赁费用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申请网络提交时间:2020年9月7日-2021年2月5日。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9月7日-2021年2月5日。
资金申报材料
说明:不论当年有几个项目,企业或单位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交一套。其他表格和材料复印件每个项目一式一份。
资金申请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表、真实性承诺书)
资金拨付申请网上提交后,无须经过网络审核即可导出“拨付申请表”,打印以上两种表单。
(二)有效登记证书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三)发票* 付款凭证* 记账凭证*(装订成册)
1.打*号的表示除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查验原件。原件经承办单位核对后,加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专用章”退回申请单位,下同。
2.提供境外有效财务凭证的,应自行将凭证主要内容译成中文标注在凭证上,提供的有效财务凭证金额中含非支持内容时,申报单位应自行拆分出属于支持范围的费用,并标注在凭证复印件上。
3.付款凭证为参加活动单位交付项目资金的银行转账回单。对现金支付或通过其他途径支付的票据(比如汇票)不予受理,支票头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凭证使用。
(四)企业二线出口数据核对申请表(不涉及二线出口不须提供)
还应提交的材料:
2.派驻境外技术人员及营销人员出国任务批件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连续在营销网络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少于30天)
注:如派驻人员申报期内未在国内,可待其回国后到出入境管理处打印出入境记录,连同护照复印件补交
3.派驻境外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核对申请表(附件3,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派出后补交不予认可)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 外籍人员就业证
注:台港澳人员如无就业证,除提供居民往来通行证之外,还须提供以上三项材料之一
4.国际营销网络境外证明(以下三者选一):
□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 企业入驻的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网址及截图打印件
□ 境外合作单位注册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
5. 境外场所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派驻人员、商品、公司标牌等,电子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