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 |
支持比例 |
最高限额(元) |
产品认证 |
50% |
10000 |
1.产品认证仅限于CE、E-MARK、UL(CUL)、FDA、GS、FCC、CSA认证。
2.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除此之外的费用(如咨询、培训等)不予支持。
4.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认证。
5.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产品认证”。项目名称按照“**产品(**型号)**认证”填报,如“HA60型节能灯UL认证”。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申请网络提交时间:2020年9月7日-2021年2月5日。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2020年9月7日-2021年2月5日。
资金申报材料
说明:不论当年有几个项目,企业或单位有效登记证书复印件只需提交一套。其他表格和材料复印件每个项目一式一份。
资金申请单位须准备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资金拨付申请表、真实性承诺书)
资金拨付申请网上提交后,无须经过网络审核即可导出“拨付申请表”,打印以上两种表单。
(二)有效登记证书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外资企业:《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内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三)发票* 付款凭证* 记账凭证*(装订成册)
1.打*号的表示除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查验原件。原件经承办单位核对后,加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审核专用章”退回申请单位,下同。
2.提供境外有效财务凭证的,应自行将凭证主要内容译成中文标注在凭证上,提供的有效财务凭证金额中含非支持内容时,申报单位应自行拆分出属于支持范围的费用,并标注在凭证复印件上。
3.付款凭证为参加活动单位交付项目资金的银行转账回单。对现金支付或通过其他途径支付的票据(比如汇票)不予受理,支票头不能单独作为付款凭证使用。
(四)企业二线出口数据核对申请表(不涉及二线出口不须提供)
还应提交的材料:
1.合同(报价单)*
2.认证证书*
3.授权性文件或合作材料(通过中介认证的)
4.通过国内认证机构认证及发证的,还须提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