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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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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对厦门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的资助工作,繁荣厦门舞台艺术,促进舞台剧目的创作演出和创新发展,推动多出优秀作品,根据《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专项资金对大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的资助是在厦门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投入基础上进行补充资助。
第一条 资助范围
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主要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剧和曲艺、音乐、舞蹈等艺术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含原创剧目和作品、进行过重大修改提高的剧目和作品、根据其他艺术样式或剧种改编、移植的剧目和作品,传统剧目的整理改编,以及具有跨界融合特点的剧目、作品等);创新和示范性的原创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项目。
第二条 资助内容
本细则规定的资助对象为体现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体现优秀文化传统、闽南文化底蕴和厦门城市精神,具有较高思想和文化内涵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体现创新和探索精神,具有较高艺术品位和独特艺术个性,社会效益良好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有利于增强民族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并能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优秀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有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陶冶道德情操,富有健康思想和艺术感染力的优秀少儿文艺创作演出剧目和作品;有利于建设厦门市文艺人才高地,培养和推出厦门舞台艺术创作新人,激发年轻一代创作活力,并达到一定思想、艺术水准的舞台剧目和作品。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项目资助额度参考厦门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项目资助投入资金的情况、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等因素核定。在资助上采取向重点优秀创作项目倾斜的办法。
二、舞台艺术创作生产项目资助额度,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资助资金。
(一)戏曲、话剧、大型南音作品项目不高于250万元;
(二)儿童剧项目不高于120万元;
(三)木偶剧项目不高于60万元;
(四)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高于400万元;
(五)大型交响乐作品、大型民乐作品项目不高于120
万元;
(六)小剧场戏剧项目不高于80万元;
(七)小品、小戏及小节目类项目:戏剧、音乐、舞蹈、
曲艺等艺术门类的原创小剧、小节目,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小品、小戏一般每个作品不高于15万元,小节目一般每个作品不高于10万元。
(八)经重大修改提高的剧目和作品:不高于同类项目及作品新创时资助金额的60%。
(九)重点重大题材舞台剧目所需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申报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四条 申报受理
一、申报主体
(一)在厦门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须征信良好无犯罪记录。
(二)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暂不受理个人申报,须由该项目计划演出单位或由单位与作者个人共同申报。
(三)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四)申报主体应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二、申报条件
(一)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完成剧本创作,未经演出或作了重大修改提高后未经演出、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排练演出的项目。入选本市、本省、国家重点优秀创作项目的,可跨年度同时申报演出项目资助及重大修改提高资助。
(二)属于重大修改提高的剧目和作品,如已得到本专项资金资助,再次申报资助应明确系参加重大赛事或重大演出活动的项目。如剧目和作品已获得全国性文艺奖项的奖励及获准参加国内外重要赛事的资格,则优先考虑。
(三)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制作的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演出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剧目或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协议文本)。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扫描上传。
(二)填写《项目资助申报表》。
(三)申报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须提交剧本电子版;改编的作品应附原著、改编版权(授权)协议书扫描件。
(四)申报整台大型舞台(音乐、舞蹈类)创作或重大修改提高项目,须提交作曲(片段)乐谱或录音、影像资料电子材料。
(五)申报音乐、舞蹈类小型剧(节)目的,须提交作品乐谱(片段)或录音、影像资料等电子材料。
(六)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材料。
(七)以上材料均需在规定截止时间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填写、上传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项目评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按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
第六条 资金管理
一、项目签约
拟资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办可授权市文旅局与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签订资助协议,并按照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使用资助资金。
二、拨款方式
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经中期监督合格且首演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的资助资金。演出场次要求为:
(一)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戏剧、音乐剧、南音不少于8场;
(二)儿童剧、木偶剧、曲艺不少于10场;
(三)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不少于5场。
(四)跨年度申报的大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基础资助项目同上,经验收合格后,于重大修改提高项目开启时一次性拨付重大修改提高资助资金。
(五)如受资助对象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或其它有违社会公德等行为,评审办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该资助项目或取消项目资助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监督考核
受资助者应按照《项目资助协议》规定的时间向评审办公室提交《资助项目进度报告表》和《资助项目成果报告书》,并主动接受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已获得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项目资助协议》的情况,在该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评审办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 发布平台和申报平台
原则上评审办每年通过厦门市政府网、厦门网、音乐厦门微信公众号、市文旅局微信公众号(海上花园·诗意厦门)、厦门文联微信公众号发布申报信息,申报者通过厦门市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第九条 附则
一、本资助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评审委。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