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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重点体育企业落户资助奖励申报指南(2024年第一版)

发布时间:2024-07-0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43 号)、《深圳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 知》(深府办规〔2020〕4 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龙府规〔2023〕 3 号)、《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圳市龙岗区财 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深龙文规〔2022〕5 号)《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 深龙文规 〔2024〕3 号)等文件,制定本申报指南。
二、资助对象
龙岗区重点体育企业落户资助奖励( 以下简称“市场主体资 助”)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符合《龙岗区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第八十一条规 定资助范围,并在该措施施行( 2024 年 6 月 18 日)之后落户的 单位。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符合条件的区外体育产业类上市企业、总部企业、获上级有 关认定企业和重点领域优质企业将全部或部分经营业务移入龙 岗区的,给予最高 500 万元前期奖励,并按每年最高 500 万元的 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经营奖励。
1、对体育产业类 IPO 上市企业或总部企业,将全部经营业 务移入龙岗区且成功纳统“规上”文体娱乐业的,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前期奖励(分三年支付,支付比例为 5:3:2)。迁入龙 岗后,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营业收入的 2%,每年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对体育产业类 IPO 上市企业或总部企业,将部分经营业务移 入龙岗区且成功纳统 “规上”文体娱乐业的,给予不超过 200 万 元的前期奖励(分三年支付,支付比例为 5:3:2)。迁入龙岗 后,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营业收入的 2%,每年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2、对体育产业类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认定的企业, 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龙岗区且成功纳统 “规上”文体娱乐业的, 分别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的前期奖励(分 三年支付,支付比例为 5:3:2)。迁入龙岗后,按照该企业上 一年度在区内营业收入的 2%,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200 万 元、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对体育产业类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认定的企业,将部 分经营业务移入龙岗区且成功纳统 “规上”文体娱乐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前期奖励(分三年支 付,支付比例为 5:3:2)。迁入龙岗后,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 在区内营业收入的 2%,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3、对经评审认定的符合我区发展定位、重点领域的优质企 业,将经营业务移入龙岗区且成功纳统 “规上”文体娱乐业的, 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前期奖励(分三年支付,支付比例为 5: 3:2)。迁入龙岗后,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区内营业收入的 2%,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连续三年经营奖励。
体育企业落户资助奖励采用事后一轮评审的方式。
三、申报与审核
( 一)重点体育企业落户资助奖励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结 合专项经费使用情况,采取 “ 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 评审。
( 二)申报单位除应符合本指南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 区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 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 申报主体按要求向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统计 数据。
3、 申报项目未获得市、 区政府投资或者本市其他区级财政 专项资金资助或者奖励。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条件。
( 三)前期奖励在企业注册落户当年即可申请发放第一笔奖 励。但自第二年起,其在龙岗所创造的年营业收入需保持正增长, 方可申请第二次、第三次前期奖励。若某一年度未达到申请条件 的可间断申请,但申请年限需在落户四年内。
申请总部企业迁入扶持或新注册企业总部扶持的,需同时满 足如下条件:一是该企业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控股子公司不少于 3 家;二是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控股母公司;三是该企业年营 业收入占( 总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合并总营业收入不超过 70%; 四是该企业在龙岗注册后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达到以 上条件后方可申请前期奖励。
申请总部企业部分经营业务迁入扶持的,落户龙岗的总部企 业控股子公司的年营收应不低于 2000 万元,达到条件后方可申 请前期奖励。
申请符合我区发展定位、重点领域的优质企业迁入扶持的, 落户龙岗后的年营收应不低于 1000 万元,达到条件后方可申请 前期奖励。
( 四)将全部经营业务移入龙岗的,是指企业总部的注册地、 统计地和税务登记地均迁入龙岗;文中所谓将部分经营业务移入 龙岗的,是指龙岗区外企业将控股子公司(总部持股超过 51%,下 同)的注册地、统计地和税务登记地均迁入龙岗,或指其在龙岗新注册设立且实际运营、纳统、纳税的控股子公司。
(五)经营奖励,是指企业落户或迁入龙岗后所产生的营业 收入的奖励。所涉及营业收入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营收数据 为准。
(六)体育产业类企业,特指统计口径属于规上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的体育服务业类。
世界 500 强企业、 中国企业 500 强、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优质上市企业(不包括新三板)、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独角兽企业等参照体育产业类 IPO 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执行。
(七)申报主体需先登录“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局”网站下载申报表格, 向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科提出具体资助申 请并如实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不符 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限期补正。
资助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式两份):
1、《深圳市龙岗区体育产业扶持资金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需税务部门盖章生效);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年度运营报告;
6、企业落户或迁入龙岗的相关证明资料;
8、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可由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局视情况组织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人员由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 育局工作人员和从市区体育产业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 组成;现场查验后应出具统一格式的考察意见并由考察人员签 名。
(九)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申报资料情况,结合 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反馈情况,提出扶持的具体建议,报局党组会 或局长办公会审议。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拟扶持名单通 过“龙岗政府在线”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扶持 名单。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 育专项资金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实行集体研究 决策,并按相应流程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及资金拨付。
四、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受理地点:龙岗区海关大厦东座 1326 体育产业发展科。
相关政策请登录“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 进行查阅。
五、受理及评审时间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段。
评审时间:体育产业发展科根据项目申报和实际工作情况, 分批组织评审。
六、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 一)获得专项扶持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市区财政、审计、 监察和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 制度。
( 二)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相关工作人员,申请单位、 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申请、受理、评审、使用、管 理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 旅游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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