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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开通2024年度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系统申报

发布时间:2024-06-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辖区企业充分享受产业政策,经研究,现拟开通2024年度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系统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7月2日上午9:00至2024年7月27日下午6:00。该时间为网上申报时间,具体收据等材料留待审计环节核对,请留意申报系统提示和短信通知。
二、申报通道
项目在“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网站或“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三、申请条件及详细指引
详见附件《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操作规程(2024年度)》。

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7日
          
         
附件:
1.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操作规程(2024年度)
2.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
3.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
4.审计原则

 
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操作规程(2024年度)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资助政策
对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南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以及南山区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在深圳市内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比例、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技改纳统金额、增加值贡献、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指标综合评分分档确定,最高2000万元。其中,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统技术改造投资超过1亿元的,直接给予最高档次资助;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等称号的,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确定上年度(2023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
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在深圳市内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进行审计,以项目申报单位向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作为审计基础,认定企业上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
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
(1)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改造费用,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安装申报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3)建筑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 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配套软件费用:申报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
(2)检测维护费用: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智能化集成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计、咨询、安装、集成、5G网络环境建设及5G网络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4)研发外包服务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服务费用;
(5)评估认证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实际发生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认证费用。
(二)确定资助比例和资助上限    
按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在深圳市内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资助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
1.南山区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
企业上年度在南山区实施了技术改造的,资助比例为30%,资助上限为100万元;未在南山区实施技术改造,但在深圳市内其他区实施了技术改造的,资助比例为15%,资助上限为50万元。
2.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
(1)根据企业上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在南山区快报工业增加值贡献(其他行业企业及新入库企业没有上年度快报工业增加值的,按0计算)、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因素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资助比例、资助上限。单个企业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统技术改造投资超过1亿元的,直接给予最高档次资助。
(3)截至项目开通受理之日,已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称号的,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经工信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指经工信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三)与低空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不重复资助。
(四)豁免条款
本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和第十七条第(一)中“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2.纳入南山区规上工业库或规下工业样本库统计(市内跨区域分成且有部分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的规上工业企业视为满足本条件)或上年度有技术改造资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以项目审核过程中南山区统计局核查结果为准);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地位于深圳市内(在相关海域实施但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额纳入深圳市统计的,视为“深圳市内”);
2.项目实施时间需全部或部分覆盖“上年度”(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范围,跨年度实施项目仅对其“上年度”范围内投资额予以认定和资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办理流程
(一)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或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定资助计划;
(五)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注册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再按照相应审核程序提交会议审议;
(七)经审议后,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直接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申请书前3页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上传);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上传);
(四)项目上年度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网上提交资料要求:样表详见附件1,包括各类设备购置、工程建设和融资租赁、相关服务合同等,合同材料无需在线提交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五)项目上年度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网上提交资料要求:样表详见附件2;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佐证纸质材料无需在线提交受理,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六)项目纳入深圳市统计的,需提供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打印的2023年12月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即”206表)(网上提交资料要求:上传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的电子版“固定资投资项目情况”206表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如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中国·深圳)出具的或在中国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3mep.cn)公开发布的,处于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等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符合性证书,企业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称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以上材料请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清单

2.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
3.审计原则
 

 
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审计原则
一、总体要求  
审计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操作规程》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本审计原则要求,独立自主完成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制定依据  
1.《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规〔2024〕2号)
2.《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3.《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产业化技
术升级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三、申报信息审核  
 (一)以项目申报单位向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作为审计基础,项目申请材料中没有涉及的项目支出内容,审计时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原则上应当与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一致。
四、限定性条件审查  
(一)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二)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在相关海域实施但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额纳入深圳市统计的,视为“在深圳市”);
(三)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主体为同一主体;
(四)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对于政府通过事前资助等方式部分出资的项目,仅对企业自筹资金部分予以资助。
(六)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委外加工企业组织实施的项目视同有实际生产制造环节);
以上限制性条件为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其中任何
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具体金额审查。
五、具体审计标准  
(一)项目资助期限
项目资助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票或报关单应当在申报项目的资助期限内(非进口设备以设备采购发票时间为准,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时间为准),跨年度实施项目仅对其在资助期内的投资额予以确认和资助。
(二)资助的费用范围
项目建设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购置与改造费用,以及与资助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设备检测维护、数字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发外包服务、评估认证等其他相关费用两大部分构成。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包括:
(1)设备与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购置的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改造费用,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安装申报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3)建筑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 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包括:
(1)配套软件费用:申报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
(2)检测维护费用: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智能化集成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计、咨询、安装、集成、5G网络环境建设及5G网络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4)研发外包服务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服务费用;
(5)评估认证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实际发生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认证费用。
(三)审计要点
1.审计范围确认。审计时应先确认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是否与项目申请材料中填写的《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一致(不得自行增减),再按照项目申请书材料中填报的《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进行盘点核实,申报清单以外的资产不计入审计范畴,如清单中已填报的项目支出,申报单位将金额、发票号、设备型号等填报错误的,应根据实际核实情况予以修正并备注(审计报告中应为实际予以确认的内容而非申报的错误内容)。    
2.真实性确认。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对企业原始证据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对项目申报的建筑工程和机器设备等进行现场盘点核对,保证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3.一致性确认。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同一主体;《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中所列相关投入应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采购,采购合同上的采购单位、发票单位、实际付款单位(投资主体)与申报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应为项目申报单位自用(或由委外加工企业交由被委托方使用),即使用单位与申报单位一致。
4.关联性确认。《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中所列相关投入应与所申报项目具备关联性。
5.会计科目确认。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应对应会计科目-固定资产,需核实固定资产入账情况,其他相关费用对应的会计科目不作要求。根据审计时该笔费用所计入的会计科目确认,不允许申报单位临时进行会计科目调整;但如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时分类错误,可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费用类别调整。
6.项目投资审计金额确认。以《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为审计范围,项目投资审计金额是指扣除可抵扣、可减免税款后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和其他相关支出费用,以有正规发票且相关款项实际已支付为依据。项目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可减免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或减免,均予以剔除,不计入项目完成投资金额。
7设备与工器具界定。指由一定的电路、气路或机械构件组成,用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生产能力、产品质量、改善生产环境,并在长期、反复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和功能的机器设备、工具(模具)、器具。其中,设备支出包含用于支持设备运转且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软件系统费用,但不包括软件系统的后续技术服务费;工具、器具仅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生产用具、工作工具和仪器,不包含日常办公或通用用途的工具、器具。    
8.软件界定。软件包括用于支持设备运转、生产过程信息化、绿色制造信息化和研发设计信息化软件,如MES、PDM和PLM等。软件不包括:非信息化用途的软件正版化、制图软件、设计软件等。同一设备软件和硬件发票开在一起的,对软件和硬件分别认定价格,如属软件安装在硬件内无法分割计算的,则按硬件作为整体认定,归为设备与工器具费用。
9.建筑工程界定。指为项目提供生产作业条件的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应根据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财务结算报告等资料认定。办公室、宿舍、食堂等非生产环境改造的装饰装修工程、房租、水电等不计入审计范畴。
10.旧设备(二手设备)界定。旧设备(二手设备)指从外单位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一般指从国内其他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母公司、子公司、同一母公司下的兄弟公司等关联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旧设备(二手设备)不予确认;对非关联交易购置的,应追溯设备的实际出厂时间,在项目申报截止日以前5年内出厂的可予以确认(企业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确认),同时应审核设备的使用记录和设备有无正常折旧等。
11.自制设备认定规则。项目单位为实施项目自制的设备不予确认。
12.申报单位采购的设备交由其它单位使用。原则上设备(不含模具)应为项目申报单位自用(关联公司使用也不予认可),确因生产加工需要,申报单位将设备(不含模具)交由加工单位使用,审计机构应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委托加工协议、产品移交凭据、设备转交协议等材料,确认与申报项目的关联性、真实性,以及设备的所有权依然归属于申报单位,审计机构在审计报告中要备注设备的实际使用方。
13.设备放置地点、投入使用状态。现场审计时设备应在申报单位厂区生产现场,并正常投入使用(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且上年度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未完工项目,处于正常施工(安装)状态的未完工项目,视为“正常投入使用”)。如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或未安装的,不予以确认。审计机构应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至少包含购置日期、购置金额、型号、供应商、发票号、关联方关系),进行盘点核实,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标签化管理的,现场盘点时难以辨认的资产不予以确认。如设备放置在深圳市内其他厂区,需提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关证明,确认厂房属于该申报公司使用(第12条所列的委托加工情形除外)。    
14.进口设备金额认定。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记载的设备价折成人民币价值、评估报告的评估原值(如有)及申报金额按就低原则确认。
15.分期付款的设备认定。项目投入如包含分期付款的设备,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计入项目投资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等不纳入核算范围。
16.融资租赁(直租)设备认定。(1)发票认定:融资租赁(直租)需核验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给项目申报单位的设备购置发票。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应根据设备租赁合同中列明租赁设备本金及利息金额的设备租赁还款明细表进行确认;设备租赁合同中未列明的,应由申报单位提供融资租赁机构盖章确认、列明本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的还款明细表。(2)付款认定: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如首期款支付给设备供应商,租赁合同中应有明确条款规定)及已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设备本金部分可计入项目投资核算范围,租赁服务费、利息、保险费等不纳入核算范围。付款时间应当在项目实施期内,期外不计入审计范畴。(3)企业提供的材料:设备入账凭证、设备购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本金及利息发票、设备本金利息分摊表、设备付款凭证、银行支付回单等。
17.凭据审查。审计机构应核查申报单位是否按照会计准则及时登记入账,凭证、发票、合同、银行回单等是否齐全,发票时间应当在资助期内,期外不计入审计范畴。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需提供发票联;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审计机构留存复印件再归还。除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外,其它收据一律不予以确认。发票应当盖有销售方(收款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的购买方、销售方应当与合同一致,发票抬头应与项目申报单位全称一致。    
18.合同审查。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盖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合同的购买内容应当与发票内容相符。
19.付款审查。付款需通过银行支付;银行回单上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应当与合同一致,否则不予确认。截至申报截止日,已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但未支付的费用支出,不予以确认,但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除外。对于由集团公司、集团采购中心等第三方代为付款、收款的情形,不予确认。以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设备款的,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以汇票到期日确认为付款日期;对于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银行付款的回单确认付款日期。
20.已享受国家、省或市级技改优惠政策,可叠加申报区级技改政策,不属重复申报。
21.不能纳入资助范围的设备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1)办公软件:OA、ERP、营销系统等;
(2)办公设备:用于日常办公的空调、电脑(含平板电脑)、手机、家用电器、办公桌椅、硬盘、U盘、打印机、复印机、保险柜等辅助设备或消费类产品,服务器、交换机、网线、路由器等单纯信息化设备;
(3)公共设施类:电梯等;
(4)厂房非生产环节的装修、租金、水电等;
(5)运输工具类:汽车(不含生产车间内使用的叉车等搬运设备);
(6)租用和借用的设备;
(7)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
六、审计报告内容    
审计报告应体现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东信息、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主要经济指标等。
2.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建设地点、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等。
3.项目审计情况。
一是项目投资情况。项目申报投资额、经审计符合申报规定的投资及其构成。审定金额与申报金额存在差异,须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核减的原因。审计报告中所列投资或费用汇总数据,须附列对应的投资明细表,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发票号码、型号用途、开票方等内容。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的,重复的支出不予以确认,审计报告须对重复支出内容予以披露。
二是现场审查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地点、设备实物盘点核实情况,安装调试及项目完工投产等情况。
三是审计结论。
4.其他事项说明。并附《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及票据清单》等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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